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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大厅摔伤索赔9.7万 伤者举证不力被判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7:48:32 人浏览

导读:

20岁的小伙子沐浴后,在浴室大厅结帐准备离开时,不慎摔倒受伤。他认为浴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索赔9.7万余元。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鲍先生要求被告某浴室赔偿经济损失诉请不予支持。2009年2月11日,安徽在沪人员鲍先生来到位于南汇

  20岁的小伙子沐浴后,在浴室大厅结帐准备离开时,不慎摔倒受伤。他认为浴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索赔9.7万余元。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鲍先生要求被告某浴室赔偿经济损失诉请不予支持。

  2009年2月11日,安徽在沪人员鲍先生来到位于南汇区周浦镇的某浴室沐浴并住宿。次日中午12时许,鲍先生穿好衣服至浴室大厅准备结账离开,此时,鲍先生不慎摔倒受伤并致左股骨颈骨皮质骨折。事后,鲍先生的伤势经司法鉴定,评定10级伤残。因鲍先生要求浴室赔偿经济损失未果,故诉到法院。

  法庭上,鲍先生认为,因浴室大厅地面湿滑且无任何安全警示,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属于浴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浴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9.7万元。

  浴室针对鲍先生的诉求则辩解,事发时,大厅不可能存在湿滑的情况,且大厅内一直有安全警示标志,鲍先生在准备结账离开时,因自身原因而摔倒,故鲍先生的经济损失与自己无关,故不同意鲍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鲍先生诉说浴室大厅地面湿滑,被浴室否认,而鲍先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鲍先生诉说浴室大厅无安全警示,经与法院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故难以认定。浴室大厅不同于沐浴区域,相对而言地面存在易滑风险的可能性较小,按照生活常识,行为人只要尽一般注意义务即不可能发生摔倒的后果,因此将行为人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避免风险的责任要求浴室承担,显然不合情理,故对于鲍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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