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女”遇车祸身亡 民政局代其打官司引争议
导读:
日前,我省梓潼县一无名女子遇车祸身亡,当地民政局代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了解,由民政局作为主体参与诉讼并赢得类似官司,在我省尚属首例。
2009年12月6日晚10时35分,杨某驾货车,在梓潼县文兴乡撞死一女性。警方经多方查找均未查证死者身份。今年3月1日,杨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梓潼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流浪人员的生命应当受到尊重,如果找不到亲属,民政部门作为法定救助机构,应当代其亲属维权。3月5日,梓潼县民政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梓潼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宣判:肇事司机及车主当庭付清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94783元,由梓潼县民政局代为保管,如果能找到“无名女”家属,这笔钱将全额交给对方;如果一直没有人认领,将把这笔钱作为社会救助基金保管。
此案的审理,引起了法学界极大关注。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均说,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民政局与死者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
律师王雷认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因此,民政局有权为流浪汉讨说法。
四川大学一法律专家认为,应当有人出面及时为流浪汉索赔,当前民政部门没有此项法定权力,这暴露了我国救助法律的一个缺陷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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