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相约爬山失踪,其他人需要担责吗
导读:
现在很多人爱上了爬山,要是约驴友爬山却出事了怎么办,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驴友相约爬山失踪,其他人需要担责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0余名河北省涿州市的驴友相约攀登房山区周口店镇泗马沟山,结果在天黑时分,一名驴友失踪。日前,房山分局周口店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紧急施救,历经4个多小时的寻找终于将失踪驴友救出。
10月22日,20余名河北省涿州市驴友相约攀爬周口店镇泗马沟山,当天下午,领队发现一名驴友掉队,而且电话打不通,遂紧急报警。接警后,周口店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立即赶往现场。经向领队了解,失联驴友名叫李某培,是一名女性,走失地点是泗马沟山顶一个叫自由石的地方。
为确保能够及时找到该驴友,派出所立刻联系消防支队支援,同时派遣民警向深山寻找。但是经过3个小时的跋涉,当民警搜寻到自由石后,却并未发现李某培。于是警方立即联系当地居民,从另一条线路寻找,在艰难行进了一个半小时后,民警终于在距山顶600多米的乱石河道旁找到了走失人员李某培。当时李某培因缺水已近乎虚脱,经救援人员临时施救,李某培逐渐恢复些体力,并被搀扶下山。
房山警方提示驴友,切莫盲目组团爬野山。爬山时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在天黑之前结束行动。如遇意外,游客要记清登山进行的路线,并保留一个手机电量,以便与救援人员联系。爬山感到体力不支时,要及时请求援助,切不可独自行动。领队要随时清点人数,防止发生掉队失联情况。
【法律解读】
“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驴友”
自发游参与者越来越多,然而其安全问题一向受到诟病——“驴友”一旦出事,论坛网站不参与活动,无责;发起人没有受益,也无责。最后往往是“驴友”索赔无门。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或发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第三人与发起人、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法官提示3游客被断木扎伤可索赔游客登山时被折断的树木所伤,以前一直属于“难判”的案子。侵权责任法做出明确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解释,该法条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游客不好举证不能获赔的问题。不过,游客仍需就相关受损事实及其与林木折断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证据。管理人若能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林木折断的,可以免除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如其他游客为了取景上树直接造成林木折断的,管理人也可免责;对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时存在过错的,如游客违反景区规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树玩耍时,发生树木折断摔伤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管理人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现在很多人爱上了爬山,要是约驴友爬山却出事了怎么办,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驴友相约爬山失踪,其他人需要担责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事件经过】20余
男孩小李在随母亲赵某一同参加自驾游时,所乘坐的车辆发生侧翻,不幸死亡,因对谁是赔偿义务人存在争议,其父母诉至法院。10月14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
2月8日晚,40岁的刘先生与几个朋友聚在一起喝酒,一向有些酒量的刘先生席间频频举杯喝了近500毫升白酒。当天晚上10:20左右,刘先生起身准备回家时忽然倒地不醒
2005年10月,消费者张女士与朋友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团。到达当地时正逢午饭时间天空下着雨,地接导游接团后便直接带领张女士等人到此行的第二个景点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