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联系和区别
导读:
1. 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得对现为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尤以与债权请求权相比较,物权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其次,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惟当物权受有妨害时始得发生。例如所有物权被他人侵占,所有权人即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旋又被他人设置妨碍影响支配,所有权人又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这一特征是其与债权请求权的显著区别。再次,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旨在通过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物权为支配权,其支配力何以为载?盖由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与物权请求权组成严密之效力体系,方保物权之绝对性、对世性效果之实现。故物权请求权尽管以受有侵害时方能发动,但却不以惩罚制裁侵害人为目的,而以回复物权支配力之完满状态为追求,其责任承担(请求内容)也不以填补物权人所受实际损害为计算,而以排除影响物权人权利行使之妨害事实为已足。正是基于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以妨害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的事实存在为已足,而无须侵害人主观过错之证明。此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又一重要区别。
2.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标的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以此之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3.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物上请求权这个概念,也未建立起独立于侵权行为的物上请求权制度,仅有关于物上请求权内容的简单涉及,且在概念区分和性质的界定上模糊不清。而物上请求权制度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也是物权法的重要问题,因此,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4.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有人认为: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请求权由于直接涉及物权支配效力及物权行使的完整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对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由于其涉及到物权的变动,在我国未规定取得时效的情况下,应分别适用:不动产及需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不需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恢复原状请求权由于涉及赔偿及社会稳定,应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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