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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权凭证制度过程中不得不注意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9 12:13:51 人浏览

导读:

执行案件中,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中产生的一项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了这项制度,要求各级法院努力探索包括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在内的各种加强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以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确保有
  执行案件中,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中产生的一项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了这项制度,要求各级法院努力探索包括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在内的各种加强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以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确保有执行能力、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都能依法及时地执行完毕。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谈几点关于在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执行债权凭证制度是一项执行新措施、新方法,它的施行与多年来形成的法院应当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负责到底的观念相冲突。我们建立并施行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就要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如要树立“执行穷尽”理念,一旦出现“执行穷尽”情形,法院就应给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暂且停止执行。如果不树立这样的新理念,仍遵循旧的观念,沿用旧的做法,在债务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依然抱着为债权人负责到底的态度,坚持无效执行的做法,就不可能自觉地执行好这项执行工作的新制度。

  二、严格执行债权凭证制度。要坚持建立这项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如关于“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原则”,应当严格遵从。如对不具备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不能以发放债权凭证为由停止执行,推卸责任。在执行期限内,执行人员要按必要的职权主义主动调查,积极“穷尽”法定的执行措施,要严格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对债权人申请再执行,如果符合条件的,应当尽速再执行,而不能以别的什么理由拒绝债权人再执行的申请。

  三、要做好债权凭证案件的后期工作。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申请人的权利仍然存在,被执行人一旦恢复执行能力,就必须恢复执行。所以,应当做好发放债权凭证以后的工作。如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建立了债权凭证的信息网络制度,将所有债权凭证的全部信息录入本院局域网,承办人可以随时从自己的查询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并根据执行情况修改其中的信息,院长、执行局局长可以随时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

  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项新的制度,在施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应当不断加以总结,使之日臻完善,以对优化执行措施、强化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确实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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