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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越权代理”将追究保险公司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00:11:10 人浏览

导读: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行为,保险法中进一步加强了规范。越权代理追究所在公司责任新法增加了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行为,保险法中进一步加强了规范。

  越权代理追究所在公司责任

  新法增加了“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点评:过去代理人从事代理范围之外的业务,按民法规定代理人所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现在不同了。)

  保险人与代理人

  须依法签定协议

  新法增加了“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五种代理欺骗行为

  明令禁止

  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过去规定的条款中只笼统提出第五款的内容,这次将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具体化,增加了4款法律禁止的行为,加强对代理人和经纪人的约束。)

  手续费和佣金

  只能向合法代理人经纪人支付

  增加了“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险公司有义务提高

  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增加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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