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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越权出售房屋应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23:59:16 人浏览

导读:

郭某有房屋五间,因工作调动,举家搬迁其他城市,出走前写下委托书,将房屋委托其朋友叶某代为管理。允许叶某自己居住,如出租他人,则房租归叶某所有,但不得将房屋作抵押物贷款或出卖。叶某因多年郭某音讯不通,遂于2000年以房主名义作价3万元将房屋卖给了黄某,并办

  郭某有房屋五间,因工作调动,举家搬迁其他城市,出走前写下委托书,将房屋委托其朋友叶某代为管理。允许叶某自己居住,如出租他人,则房租归叶某所有,但不得将房屋作抵押物贷款或出卖。叶某因多年郭某音讯不通,遂于2000年以房主名义作价3万元将房屋卖给了黄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郭某回来探亲得知此事,提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而黄某也持房屋所有权证称该房屋是其合法所得,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纠纷完全是由于叶某的越权行为所造成。叶某自作主张,出售代管房屋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属侵权行为。不难看出,郭某在其委托书中已明确叶某的代理权限,即只可占有、使用,并可获取一定收益(房租归叶某),但不得抵押贷款、买卖。可叶某却谎称该房归其所有,出卖房屋给黄某,并将房款侵吞。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叶某应承担由自己越权代理引起的民事责任。

  鉴于房屋已由黄某合法购买,黄某当时并不知道房屋不属于叶某所有(即不知叶某是越权代理),他支付了3万元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合法取得了房屋购买权。他自己并无过错,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既然房屋所有权已过户到黄某名下,应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不再变更。而郭某作为该房屋的主人,有权要求保护其受侵害的权益,故可以由叶某退还郭某所卖房屋的价款,并承担其他由此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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