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越界关系
导读:
相邻越界关系
相邻越界关系主要是越界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越界根枝的相邻关系和越界果实的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此均未作规定,国外民法大都设有明文。但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所以在理论上,也多有述及。
1.越界建筑相邻关系
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建筑物越界是相邻越界关系的一个体现。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修建建筑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不得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相邻一方在自己土地上建造房屋越界的,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建筑;如果越界建筑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使用人知其越界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忍让,越界建筑人应予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有损害,则应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2.越界根枝相邻关系
根深叶茂,节外生枝,是竹木自然生长过程中的常见现象,越界竹木相邻关系随之发生。越界根枝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培植竹木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以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如果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越界,相邻人有权请求他方割除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经过请求仍不予割除的,相邻人可自行割除。
3.越界果实相邻关系
“红杏出墙,事所恒有,果实自落,实属平常”,越界果实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对于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各国的基本立场是果实归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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