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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债权人权利 期待一部市场的《破产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22:26:09 人浏览

导读:

6月21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企业破产法》,进行首次审议。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法《破产法》已成为我国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障碍。从1994年开

   6月21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企业破产法》,进行首次审议。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法———《破产法》已成为我国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障碍。

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这个破产法在现在的市场情况下已经完全不适合。现行的破产法主体范围很窄,关注的是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行政干预的色彩太过浓厚。从立法角度来讲,现代民法的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的回归,而是权利本位的延续与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却忽视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与市场经济的规则不符合。

从技术层面来看,现行的破产制度在破产界限的认定、对债务人的强制性义务规定、监督机制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规定等方面都偏向于维护稳定,对于债权人来说显失公平,也造成破产逃债现象严重、司法程序中破产清偿率低等问题。

国务院目前对国企破产的规定,仍实行每年上报指标、财政拨款、核销银行一部分债务的“政策性破产”的方式。这对于国企职工而言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对于整个经济环境却存在弊端,给财政和银行很大的压力,也留下了寻租的空间。政府主导的破产只是给国有企业开辟了一条退出的通道,结束了“有生无死”的状态,而对于加速竞争影响微乎其微。很多情形下,因不能偿还债务而破产或债转股的方式,对国企的控制者没有构成一种威胁,而是一种诱惑和优惠。这种政策性破产的成本,最后却要由政府来一力承担。

而在今年5月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提及,国资委将考虑从2004年开始,再用四年时间,基本实现国有企业由政策性关闭破产向依法破产的过渡。也就是说,在近一段时间,国企的破产还会是政策性破产,而新破产法就算明天通过,实施也要等到后年,那么,为了使得法案更具规范性和一般性,国企政策性破产会不会因此而加速终结?或者,国企破产职工安置这个并不属于破产法调整的问题最终也将由此外的因素来解决?[page]

另一个问题是,破产主体的范围将扩大。目前草案拟将破产主体扩展到所有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现行的破产法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而新《破产法》草案把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商自然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草案并没有把主体扩展到其他自然人。理由无非是现行的信用制度不健全,一般自然人破产可能导致逃债危机。这可以说是一个稳妥的做法,但从理念上说,新《破产法》应建立能够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也就是在破产能力和破产资格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所有债务人,而不论这些债务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民商事主体。这对于健全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弥补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保障正当的社会秩序,实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与国际规则接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扩展到一般自然人也不是无条件的,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也可以随之制定。

出台一部完善的破产法,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现在看来,积十年之功而后发的新破产法,至少是确立了一个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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