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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07:33:48 人浏览

导读:

香港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香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澳

  香港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澳门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华侨、出国人员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外国人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结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必需有中文译本,翻译费当事人自理)

  台湾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 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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