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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公司权利能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1 23:25:17 人浏览

导读:

一、工业产权资本化的经济和法律依据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将预示着一场资本革命。古典资本概念的基点是实物资本。斯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都把资本理解为用于生产的物质资料,是与“直接劳动”相区别的“积累劳动”,是“国家财富中用于生产的部分”。进人本世纪以

  一、工业产权资本化的经济和法律依据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将预示着一场资本革命。古典资本概念的基点是实物资本。斯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都把资本理解为用于生产的物质资料,是与“直接劳动”相区别的“积累劳动”,是“国家财富中用于生产的部分”。进人本世纪以来,经济增长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人们的资本观念也随之发生变革,人力资本即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格外为人关注,资本理论便由一元资本(实物资本)论向二元资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论演进。进人知识经济时代,二元资本论也日见其局限性。“在知识经济中,企业本质上是要素资本所有者缔结的复杂合约,企业的所有权应由各要素资本供给老共同拥有。”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不再局限于土地、实物资本和劳动,知识不能再被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相反,知识存量变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凡是创造商品的活动都是生产性的,都创造价值,其投入不论其表现是实物形态还是知识形态,亦应都称为资本。“知识经济时代给我们带来的是又一场革命,而这场革命的先锋就是知识资本。”当然,普遍性和通用性的知识不是资本,只有那些具有专有性或产权归属性的知识如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成为资本。

  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属性和“专有”特征,决定其可以作为投资手段转化为产业资本,成为知识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工业产权在知识经济资源配置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组成部分在资本化程序上的共性,本文仅研讨知识产权中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有关法律问题。工业产权资本化不仅是资本的革命,而且是工业产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它使工业产权的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发挥。首先,工业产权资本化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工业产权已经成为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最主要资源,工业产权在决定现代企业的成败中占据着中心位置。企业竞争旨在使自己的产品占领市场,而欲占领市场就必须使自己的产品具有高质量和高知名度,形成市场竞争优势。高质量依赖于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技术性”工业产权,高知名度的载体本身便是商标、商号等“标识性”工业产权。企业接受工业产权投资,一方面可以直接获得名牌商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进而打开市场,扩大生产经营;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取得先进的技术成果,减少在同一技术领域的研究中可能付出的重复劳动,少走弯路;可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竞争力。其次,工业产权资本化可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需求的档次不断提高,“认牌购物”成为一种时尚。工业产权资本化,既可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又可以扩大知名品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规模,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工业产权资本化可以发展我国对外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在中国投资设立企业,这可令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不用或少用外汇,直接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和知名商标,增强我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

  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中都有体现。

  我国《公司法》第24条、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低估或者高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我国《公司法》在第80条和第82条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用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作出了与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类似的法律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工业产权作为出资者的一种重要出资方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第28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3.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中,工业产权应为出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

  1997年2月23日,我国《合伙企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该法在第11条中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该法还规定,对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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