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黄段子”短信息 被判赔偿
导读:
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两人相互留下通信方式。2002年6月,被告向原告的手机上发了一条黄色短信息,内容极为下流,不堪入目,恰巧被原告的丈夫看见。二人为此大吵了一场,感情开始恶化。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当面向丈夫解释清楚并赔礼道歉。在遭到被告的拒绝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庭,被告承认那条“荤”信息系其所发,但他辩称井无恶意,发‘’黄段子“短信息系朋友间戏谑的行为,时下也很正常。他与原告是一般的朋友,开个玩笑而已,没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为此,他表示歉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给他人发送黄色短信息的行为也许是开玩笑或者取乐,但是确实会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囚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而被诉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有人大量地发送这种黄色信息,恶意伤害某个公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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