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有哪些分类
导读:
核心内容:人身权有哪些分类?人身权根据取得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自其出生即享有的权利,而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身份而取得的权利。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身权的分类。
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是权利主体自出生(或产生)取得,终身并专属享有的权利。同类主体的人格权是平等的,并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点: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而客观存在,不能转让、抛弃、继承,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是与生俱来就自然享有人格权,其人格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一定的身份利益而设立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同属人身权,故同样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page]
与人格权相比较,身份权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单一性。
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作为例外,法人可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如荣誉权)。
2、非必备性。
与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与权利主体须臾不可分离不同,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3、非普遍性。
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
4、财产关联性。
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前者如配偶权、亲权,后者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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