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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07:33:18 人浏览

导读:

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罗亚海摘要:人格权一直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民法典是否应该将人格权的内容纳入,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篇,法人的人格权是否予以承认等问题,法学界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在考察人格权的发展历史基础
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罗亚海


摘要:人格权一直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民法典是否应该将人格权的内容纳入,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篇,法人的人格权是否予以承认等问题,法学界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在考察人格权的发展历史基础认为人格权不仅要写进民法典,而且要独立成篇,法人人格权亦应该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人格权 历史演变 民法典

引言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为上个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人格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并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在我国当前制定民法典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地认识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引起学者极大的争论。[王利明《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4年9月,北京宣武法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刘某于5月因在北京二环封闭道路上因刹车不及将违章穿行的曹某一案做出了判决。被告人赔偿曹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19万余元,曹某家属业要赔偿刘某修车费664元。据说这是我国北京的首例“撞了不白撞”的宣判。虽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样规定由不同的看法,但是从先前诸多的地方规章规定的“撞了白撞”发展到今天的“撞了不白撞”却可以看作是我国人格权的重大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我国生命权以更深层次的保护。也把人们将注意力再次吸引到人格权的发展这一重要课题上面。从古希腊的人格权意识到古罗马人格权的形成,从中世纪人格权的成长到现在人格权的壮大,人格权已经成为民事权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民法典将要制定的重要时刻,民法人格权研究愈显重要。本文在考察了人格权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立足人格权现状问题,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从人格权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人格权的界定
人格权的概念
由于今天的民法理论赋予了人格概念太多的内涵,所以为了在历史的考察中梳理人格概念之下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我们先从人格的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人格的概念入手。对于法律的人格权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民法范畴的词却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权是调整人格关系的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利明 杨立新 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5页。]由此可以看出,该种观点讲人格权看作民法学的范畴。另外,还有的学者却认为“严格的说,法学中的人格权是一个法学的范畴,而不是民法学的范畴[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页。]。民法学中对应的应该是民事人格权。虽然从这里能看到两者在人格权在是否属于民法的范畴上存在分歧,但是,两者在分歧中却表现出共同点,既是人格权应该由民法来研究。关于人格权的起源,现在比共较一致的观点是人格权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为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状态的需要,人们之间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处境和立场,以便能够以独立的主体进行相关的经济行为,后来,这种相对独立的处境和状态被罗马的法学家抽象为人格权。对于人格权的词源的认识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古罗马,自然人被称作homo,这个单词又被分化成两个部分,caput和persona。其中,persona为表示各种人的含义,如家长、官吏、监护人等。坚持认为人格权来源于caput的学者坚持这样的观点:caput表示权利资格只有比权利资格和人的资格结合起来,才能表示为一个完整意义的人。而认为人格权来源于persona的学者这样认为:persona最早在古希腊表示的是面具的意思,而后来被古罗马的演员所使用,后来被用来表示人格这一层含义,被作为理性与个别的同意解释。仔细的分析来看,不论是从最早表示面具的persona还是caput从最初的“头颅”的意思引申来得人格权的含义,都表达出了确定一个人的身份,以及人与人之间相互区别的这种意念,出现了对人格权含义界定上的殊途同归。
由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人格权应该含有以下几层含义:一、人格权应该包含人与人之间相互独立的地位这一含义。按照现在人格权的观点,人格权应该包含自然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虽然现在也存在着“法人人格否定说”这一种观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因此,承认法人的人格权是对现实生活的承认。二、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这一说法,也即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 高瑞全等著《人格论》,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年,第23页。]
人格权的特征分析及其与人权辨析
人格权作为体现公民人格利益的一项权利,具有如下特征:首先表现为专属性,以人格利益为载体的人格权具有同主体密切联系的特点,不同于财产权,一旦同主体相分离,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其次是绝对性,人格权同主体的人格密切联系,必须以不特定主体为义务人才能够不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就能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因此人格权必须为对世权,具有绝对性。三,人格权还必须为支配权人格权的权利人有权就其人格利益(如姓名、肖像、名誉等)直接支配,并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人格权利益的实现。[ 王利明 杨立新 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页。]四、人格权同财产权相联系。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不具有财产的性质,但是人格权却同财产权密切相连。对人格权的侵害,特别是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会给权利主体带来很大损失,人格权表现出同财产权的相关联性。
人权(human right)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 同上,第14页。]人权同人格权不是一个可以混同的概念。人权是一个包含人格权却又同人格权的权利体系,人格权同人权的关系可表述为:人格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人权除了人格权,还应该包含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和教育权等。从法理的的角度来说人格权都为实际受到保护的权利,而人权还包含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不仅包含实际已经存在的,还应该包括以法哲学之思维而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的“应然”内涵[ 本部分根基王利明 杨立新 姚辉《人格权法》和梁彗星《民法总论》关于人格权的阐述进行界定。]
人格权具有多种分类,在对人格权的内涵进行界定的最重要的分类是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与尊严的权利,特别人格权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人格权的应然内涵应该包括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具体的可以归纳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和贞操权。[page]
人格权的发展历史
(一)、人格权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1、《圣经》中关于人格权的论述
作为起源于奴隶阶层的犹太教的教规教义的《圣经·旧约》与《圣经·新约》都包含着对人格权的渴望。在《旧约·创世纪》第1章第27行中犹太人就提出了人格尊严的命题。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奴隶阶级在长期的屈辱中提出人格尊严的要求,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他们在《旧约·创世纪》中这样写道:“由于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所以,人生而就是有尊严的。
同时,在《旧约》中还发出人人在政治上平等,法律上平等,反对政府滥用权力压迫犹太人的“的呼声。在《旧约·申命记》第16章19行中,摩西强调说审判官和各官长“必须按照公益的审判来判断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因为受贿被叫做智慧的人的眼瞎了,又能颠倒人的话。”在《旧约·利未记》中,耶和华晓喻以色列人,无论当地人犯法,或是外地人犯法,都要一视同仁,加以治罪。他们要求“至公、至义”。[ Rabbi Daniel Polish: Judaism and human Rights,(NY,1982),P.43.]

2、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人格权发展
根据现在主流的观点,人格权的起源主要是在古罗马时代。但在伟大的古希腊时代,也有可贵的人格权思想的存在。虽然亚力士多德不关心积极的人格权但它所极力鼓吹的“人人有权制定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和“将奴隶堪称有生命的财产”与“有生命的工具”等思想却包含了人的平等权、生命权等可贵的内容,古希腊盛极一时的民主制度也是诞生人格权的温床。
在古罗马,伟大的思想家西塞罗强调:自然法代表理性与正义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适用的。他的这种思想被斯多葛派发展为“平等正义”与“行善”的原则和“人类皆兄弟”的思想。代表平民阶层斗争结果的《12铜表法》以公平为指导思想,强调在宣判中要有证明与证据,要公正,不允许收受贿赂等行为。
3、中世纪“自然法”及自由大宪章对人格权的促进
中世纪虽然被称作“黑暗的时代”,但这时期的人格权仍获得较大的发展。这是一个“自然法”同“人”应该享有“尊严”的时代。无论是圣奥古斯丁对《圣经新约》种“人像上帝一样,享有尊严的承认”,还是阿奎那鼓吹个人有最高价值的思想,都富含人格权因素。阿奎那的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的划分中关于人法的规定,是对其思想中人格权因素最有力的证明。
由于约翰王的专横引起的由贵族、骑士与平民参加的反对国王的斗争,促进了“英国大宪章”的诞生。大宪章第一条规定“英国教会享有自由权,妻子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次斗争虽然在表面上看来是限制了王权,保留了教会的自由权利。但大宪章也要求倾听人民的呼声,要求人身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非经法庭的合法审判,或者定罪,国王不能逮捕、关押与扣押任何自由人,不能宣布自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有任何方式毁灭自由人。
4、文艺复兴、新教改革时期的人格权发展
从1350年到1600年的欧洲文艺复兴,极大促进了西方人格权的发展。这种发展不仅表现在古希腊于古罗马时期人权的复兴,也表现在欧洲新教改革与反新教改革运动对人格权的促进上。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可以说是一个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人文主义思想时期。这种思想又是以个人意志、欲望和利益作为评价一切的标准。拂罗伦萨著名诗人但丁·阿里格里(1625-1321)高歌自由,宣传意志自由与“为自己生存”的理由。意大利的皮科德萨米兰多拉(1463-1494)写了,《论人的尊严的发现》一书,对人格权尊严作了充分的论证。米兰多拉认为人类从上帝那里得到生命,因而是有尊严的,才能成为生物中最幸运与最值得羡慕的一类。因此,人类享受“尊严”一权。
在宗教改革时期,人格权的发展是在神学的“”烟幕中进行的,从神学的观点来看神学的异端是叛逆,但从人格权的角度来看,人格权的斗争是要恢复到最基本教义中的人格权。代表农民的神学异端分子公开提出了争取平等权的要求。他们认为祸害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因是财富的不平等和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因此,只有平等才是治愈社会的良药,也只有平等才能确保人的尊严与自由。
4、启蒙时期人格权的发展
古希腊、古罗马、基督教、文艺复兴时期与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格权发展为启蒙时期的人格权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孕育着人格权大发展时期的到来。启蒙时代的荷兰有一位著名的法学家雨果·各老秀斯(1813-1645),他作为自然法学论者,强调自然法给人带来各种各样的权利,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一书中,强调“权利是一种道德性质,他们隶属于人。他公开声明人享有两种权利:一种对别人的权利即财产权,另外一种是对自己的权利即自由权。同一时期的思想家斯宾诺沙提出了“天赋人权”的观点。强调人有思想自由权。
在启蒙时期的英国,人格权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清教思想,辉格党思想和苏格兰启蒙主义之中。这些思想为后来人格权在美国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清教思想家弥而顿在《圣乐》中发出了“争取自由”的号召,极力反对英国的书刊制度,在他写作的《出版自由》一文中,批判了英国这项制度,指责他“垄断”真理,强烈要求出版自由。辉格党人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与平等,这种以经济平等为出发点的理论认为:“追求个人利益与寻求发展的机会是人们的常识。”因而自由贸易与发展被看成个人的自由。辉格党的代表人物洛克的自然权利说、契约说、天赋人权说等思想以及他理论中的关于生命、自由与财产的部分论述,后来极大的促进美国人格权的发展。总体的进行评价,洛克思想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是“政府不能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苏格兰启蒙主义的“常识派”认为:“人有自然权利与自由是常识,他们反对神的启示与权威”,以“天赋人权”为武器,反对旧传统,以革命争取自由。[李世安 《美国人权政策的历史考察》河北人民出版社,第32页。]在常识派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亚当·拂格森。在他的《认真考虑的舞台的剧本的道德问题》和《道德哲学的基本原理》这两本著作中,系统的论述了人的自然权利,1776年,其所写的《评论》一文,重点强调了公民的自由是天赋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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