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享有名誉权的主体?
导读:
我国依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但曾经在学校诉自然人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以学校是行政管理主体,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为抗辩理由,辩称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名誉权。那么,究竟学校享不享有名誉权呢?下面随法律快车小编来看看。
一、认为学校不享有名誉权的抗辩理由
认为学校是行政管理主体,不是民事主体,而名誉权是民法性质的权利,只有民事主体享有,因此,学校不享有名誉权,自己自然就没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另外,学校认为自己名誉受到侵害的情况,通常言论都不是直接批评学校如何如何,而是揭露学校内部教职工有如此那般龌蹉的行为,因此也有人以言论与降低学校评价无关,学校不是适格原告来抗辩。
二、审判中法院的一般处理
(一)认定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我国法律保护法人的名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学校享有名誉权,有权起诉侵犯其名誉权的人。
(二)即使言论是在侮辱、诽谤学校的教职工,但学校与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学校内部教职工的行为举止,社会对学校内部人员的评价,直接决定了这个学校在社会上的口碑,试想,一个学校的师资何其重要,在选择一个好学校的时候,难道只是看到学校这个空壳吗?学校的名声响不响和它的管理,不仅是对学生的管理,还有对教职工的管理,要是学风不正,师德败坏,纵然有几百年老校的招牌,社会评价也还是可能一泄千丈的,因此学校可以受害人的身份起诉,是名誉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所以,学校是依法享有名誉权的主体。尽管学校有公共管理的身份,应当接受批评监督,但是言论也要有个度,恶意造谣中伤学校与学校内部人员,是侵犯学校名誉权的行为,要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的。祸从口出,言多必失,千万不要为了一时快意挑战法律底线。当然,在学校里从事教育工作的老师们,内心必须要存有师德,明白授业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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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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