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枝节问题失实是否侵犯名誉权?
导读:
小黄是一名报社特约通讯员。5年前,小黄写了一篇贪污案件的报道,报道了某镇副镇长李某的贪污行为。最近,李某从监狱出来后,拿着当年的报道找到小黄,说报道中有不实之处,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小黄承担法律责任。李某还扬言,如果小黄不给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将到法庭上见。经我们认真核对当年的报道文章和法院判决书,发现基本事实准确,只在个别枝节和数据上有出入。但由于我们不懂法,不知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律师答疑】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舆论监督的免责范围问题。
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仅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的,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因为受新闻机构的工作程序、新闻报道的及时性、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个别枝节性问题的失实有时是难免的。舆论监督属于新闻自由的范围,它是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因此法律必须加以特别保护。
在有关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只要报道人从维护社会正义出发,基本事实准确,善意地表达自己的真实见解,而非故意贬损他人人格的,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小黄有关案件的报道基本事实清楚,只是个别枝节和数据的出入,并不严重失实,其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当然,在今后的新闻报道中,如能将所有事实和数据都核实清楚,那是最好不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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