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引发名誉权官司 律师起诉维权未获支持
导读:
张先生在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他在何女士与其丈夫张某的离婚纠纷案件一审诉讼阶段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何女士及其父母认为张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存在着不当行为,举报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后被驳回。张律师认为何女士及其父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律师的诉讼请求。
张律师起诉称,何女士及其父母在2008年7月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举报,在《举报信》中,何女士及其父母歪曲事实诬陷他,用不堪入目的语言故意诋毁、贬低他的声誉,称他与何女士的丈夫张某“相勾结”“以引诱的方式诱导”何女士回答问题,诬陷他对“录音内容剪辑”、将何女士父母的出资说成借款等,在行业内给他的声誉造成重大伤害,并给他的心理造成极大痛苦,他不得已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因此,他起诉要求何女士和她的父亲、母亲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000元、经济损失5000元,且三被告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何女士及其父母辩称,在张律师参与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活动时,张律师在未告知何女士的情况下,对整个调解过程进行了录音,并将其中不利于何女士的部分内容整理成文字,在离婚诉讼中将录音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是不恰当的。他们写举报信是行使公民的合法监督、举报的权利,在举报信上所述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没有侵犯张律师的名誉权,因此他们不同意张律师的诉讼请求。
据悉,在何女士与张某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双方诉争的房产,因何女士的父母以自己为房屋共有人为由已经起诉确权,法院未作分割。后法院做出判决,确认何女士及丈夫张某向何女士的父母借款购房的事实,驳回了何女士父母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律师不能举证证明他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何女士及其父母的举报语言虽有不当表达,但并未达到违法程度。但是,何女士及其父母在已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何女士父母的借款性质后,仍在庄严的法庭审理中坚持认为其借款为出资、举报信表述属实,属明显罔顾事实、不当行使权利,虽尚未达到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但其行为应予谴责。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律师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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