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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赞成原配打“小三”?情可原但法不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09:42:20 人浏览

导读:

原配街头暴打“小三”的新闻是层中不穷,固然,“小三”明知道他人有家庭,却插足他人的婚姻很令人憎恨。原配殴??...

  原配街头暴打“小三”的新闻是层中不穷,固然,“小三”明知道他人有家庭,却插足他人的婚姻很令人憎恨。原配殴打“小三”是很痛快,但是,情可原但法不容啊。一女子因为殴打“小三”反被“小三”告伤害,最后还掏钱赔偿了事。

  1、案例

  小曾(女)与金某(男)原本感情很好,结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但是金某在微信上认识了微商小艳之后,金某背叛了小曾,与小艳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

  丈夫的变化引起了小曾的怀疑,直到2016年底,小曾在大街上撞见丈夫金某与小艳在一起后爆发了,气急败坏之下对小艳拳打脚踢,直至派出所民警现场出警才罢手。事发后,小艳没有收敛,反而通过电话、短信对小曾进行骚扰,小曾忍无可忍,加上丈夫的背叛使心灰意冷,最终选择与丈夫协议离婚。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谁知在小曾与金某离婚后不久,小艳一纸诉状以小曾侵犯其健康权将小曾告上法庭。

  2、法院判决结果

  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法律不容许的。我国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就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小曾粗暴动手将小艳打伤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对小艳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小艳明知小曾与金某当时系夫妻关系,却仍与金某发展恋爱关系,破坏了小曾的婚姻家庭,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艳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判定小曾承担小艳4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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