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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23:54:03 人浏览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耀卓,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焯华,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委托代理人张敏华,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上诉人谭耀卓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耀卓,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焯华,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敏华,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谭耀卓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13日,原告张焯华与被告谭耀卓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村沙坑工业区1号的厂房的第二层车间(第一层车间由原告方经营的个体企业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纶家具材料加工厂使用)用作生产沙发、床垫。2005年10月15日21时07分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村沙坑工业区1号厂房的第二层车间发生火灾,火灾波及第一层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纶家具材料加工厂,火灾过火面积600平方米,烧毁机械设备、家具成品、半成品一批。2005年10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顺)公消责[2005]第39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纶家具材料加工厂火灾是因二楼车间内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而着火蔓延成灾,据此,认定张焯华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纶家具材料加工厂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火灾事故应负间接责任。后佛山市公安消防局撤消上述认定,责令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重新认定,2006年3月31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顺)公消责[2005]第48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纶家具材料加工厂火灾是因二楼车间内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而着火蔓延成灾,被告谭耀卓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美纶家具材料加工厂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火灾事故负间接责任。谭耀卓对该认定书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2006年5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消防局作出佛公消重[2006]第8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和佛公消重[2006]第9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决定维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该起火灾原因的认定结论,同时决定变更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顺)公消责[2005]第48号《火灾事故责任书》的认定结论,认定:“谭耀卓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沙坑工业区1号第二层生产车间的经营者,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火灾事故负间接责任。”被告谭耀卓对消防部门作出的认定书不服于2006年6月12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顺)公消责[2005]第48号火灾事故责任书和佛公消重[2006]第8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由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火灾原因及责任认定,2006年6月13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并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维持原裁定。另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对原告方投保财产的损失进行了核价,确认原告因本次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586550.10元,并于2006年6月27日出具一份赔付协议书,同意赔付原告的财产损失总额的80%即469240.08元。2005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就该次火灾造成四邻的损失维修费8700元达成赔偿意见,约定由原告张焯华和被告谭耀卓各出资4350元,待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作出认定后,双方再协商处理上述款项的责任问题。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支付了对四邻的维修款。原告方在火灾发生后,无法在原厂房进行生产,在停产一个月后,于2005年11月15日开始租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穗峰海绵厂的厂房进行生产,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根据原告方提供的10份收款收据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穗峰海绵厂的证明显示,原告共支付了14个月的厂房租金共计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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