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事权利 > 财产所有权 >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摘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摘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18:16:22 人浏览

导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诉讼原理研究"课题成果之三
项目主持人:樊崇义
民事诉讼原理
杨荣馨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绪论
基本理论篇
第一章民事诉讼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哲学思考
二、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
三、民事诉讼目的与相关范畴的关系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手段化了的行为趋向和规范化的活动方式,也是使民事诉讼目的从主观追求或者观念形态转化为实践活动的桥梁,是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起点、过程和结果的统一。16
四、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发展与评析
五、我国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
综合上述诸因素的考虑,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目的宜界定为"合理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与程序(chengxu)利益"。33
六、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依据
第二章诉权
一、从我国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看诉权研究的意义
二、诉权学说的演变路径
三、确定时代所需要的诉权观
其实,在某一事件发生概率很高的情况下,关于该事件的判断常常都使用全称判断。波普尔说所有的判断都可以被证伪;但是,他最后还是让步了。他说,人类的经验还可以获得概率最大的、比较确定的知识。长期以来实践反复证明被采纳的判断不能因为被例外的情形所推翻,就否定该判断;除非能够提出更加合理的判断。不能因为许多案件的原告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就否定这个概念的积极意义。比如,就法院的判决而言,尽管有许多不公正的案件,但我们仍然承认,法院是向社会输出了公正和正义。49
四、诉权要件: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
民事诉讼有三个种类,即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68
形成之诉,也叫变更之诉,是通过判决变更或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不涉及给付的内容,所以变更之诉的判决也不需要强制执行。
形成之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一种是诉讼法上的形成73之诉。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包括离婚诉讼和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形成的效果属于实体法上的内容,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则属于排除诉讼法上的效果的诉讼。再审之诉、撤销仲裁裁决、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等就是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该类诉讼将会产生剥夺执行名义的执行力、宣告以往的执行程序(chengxu)无效等诉讼法上的结果。74
五、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第三章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理论研究的意义
二、各种诉讼标的学说与评价
三、诉讼标的属于各国民事诉讼中的共性问题
四、我国诉讼标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诉讼原则的层次结构:核心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法律原则概念至少可分为三个层次:
1)核心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中位阶最高的一层含义,是程序价值的构成要素。以程序公正价值为例,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包括实现程序公正的98诉讼构造和动态过程两方面的标准,具体包含五项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维持原则。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这五项原则就属于法律原则中的核心原则。
2)具体原则。这是法律原则中位阶最低的一层含义,它是指民事诉讼法诸多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原则,比如管辖恒定原则、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调解原则、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开庭审理原则、执行的原则等等。
3)基本原则。这是法律原则承上启下的一层含义。基本原则可直接体现核心原则的要求,承载它们的思想内容,协调它们的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价值要求。同时,基本原则的效力须完全地贯彻于民事诉讼法规范始终,才能完成对全部民事诉讼法规范的价值导向作用。由于基本原则比较抽象,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把它们在特定诉讼过程或阶段的表现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于司法操作者和当事人理解,为具体的诉讼阶段提供直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具体原则便由此产生。换言之,基本原则上承诉讼程序价值的要求,并在具体诉讼段中展开,在核心原则与具体原则之间起媒介和桥梁的作用。99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规范性强制性包容性)
若某一原则不适于用诉讼规范表示出来,那么只能说明它可能属于位阶更高的核心原则,而算不上基本原则。核心原则因其自身的抽象性,未必转化为明示的规范形式,而基本原则是诉讼法律调整的一种手段,必须表现为诉讼法律规范。100
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2)诉讼行为准则的功能。
3)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4)理念传播功能。104
四、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五、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六、直接言词原则
七、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当事人及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
一、确立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意义
二、实现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制度构建
第六章民事诉讼行为
一、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历史发展
二、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研究的价值
三、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及其分类
依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之关系的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为程序法律行为与程序事实行为。
根据行为与程序之间关系的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为实体形成行为和程序形成行为。实体形成行为,又称心证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法官的心理并使其形成关于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心证的行为,如询问证人、调查证据等行为均属实体形成行为。而程序形成行为则不是直接作用于法官心证,而是通过形成程序上的法律关系来推动程序的运作的行为,如传唤被告、通知开庭日期等。当然,这两种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是紧密相连的,如申请调查证据是程序形成行为,而法官调查证据则是实体形178成行为。他们相互依存,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实体面与程序面。这两种行为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实体形成行为通常属事实行为,而程序形成行为通常属法律行为。179
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依行为目的可将当事人诉讼行为划分为取效性行为和与效性行为。此种划分方法由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哥尔德斯密特首创。所谓取效性行为,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提供相应的诉讼资料和证据的行为,证明事实和主张最为典型。而所谓与效性行为,是指不必经法院介入,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所有取效性行为以外的行为都被视为与效性行为。185[page]
与效性诉讼行为可以单方当事人实施,如当事人自认,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放弃上诉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实施,如协议管辖,协议不起诉,协议变更执行方法等。186
第七章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一、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历史考察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四、改革建议
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明
一、诉讼证明的基本问题
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责任及分配问题
四、证明标准与实证研究
第九章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概念和本质
二、既判力的功能
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四、既判力与民事再审制度
程序制度篇
第十章审级制度
一、审级制度的含义及构成
二、审级制度与民事诉讼理念
三、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基础及问题分析
四、审级制度的完善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建构
第十一章审前程序的基本架构
一、审前程序的价值和结构
二、各国审前程序比较
三、审前程序与普通程序之关系架构
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法理基础
二、普通程序的基本架构
三、普通程序的现状和反思
四、普通程序的完善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之定位与价值功能
二、简易程序之法理
三、简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四、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
第十四章上诉审程序
一、上诉程序的法理基础
二、上诉审程序的功能
三、上诉审程序的构造
因此,这里所讨论的上诉审与初审程序的定位模式,实际上是指第二审与第一审关系的定位模式。从各国立法来看,处理上诉审与初审的关系主要有复审模式、事后审模式、续审模式三种,有人分别称之为复审主义、事后主义和续审主义刘敏:"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1)复审模式。所谓复审模式,就是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重新提出全部事实资料,第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主张、证据进行审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第二审裁判。复审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第二审程序既不受第448一审已经提出和认定的事实的限制,也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可见,复审实际上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事后审模式。在事后审模式中,第二审的审查范围仅限于初审中认定过的事实和提出过的问题,完全排斥新事实和新证据,故也称为"有限审查制"。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84-99页。这种模式以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程序最为典型。
但是,事后审模式要求有完备的认定事实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与之配套,必须强化第一审的事实审功能,否则,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一般认为,美国实行事后审模式,是与其陪审制、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与交叉询问制度相适应的,或者说是得到这些相关制度与措施保障的。
3)续审模式。续审模式是复审模式与事后审模式的折衷,它既不完全排斥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事实与新证据,又不完全重复第一审已经进行的审理。按续审模式,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的状态为基础继续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资料,对于已经认定的诉讼资料,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第二审程序不予审理。449
所谓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不得变更初审裁判而导致上诉人更加不利。
当然,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也不是绝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诉审法院可以作出更加不利于上诉人的裁判:第一,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被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的。所谓附带上诉,是指被上诉人舍弃上诉或者在上诉期间内没458有提起上诉,当上诉人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在上诉审程序中提出的上诉。第三,在上诉人上诉请求之外,初审裁判还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事由,或者存在依法应当由上诉审法院依职权调查与纠正的事由。459
所谓利益变更禁止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不得超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变更初审裁判,使上诉审裁判更有利于上诉人。459
四、完善我国上诉审程序的若干问题
在构建第三审上诉制度时,还应当建立飞跃上诉制度,即双方当事人可以一致同意不提起第二审上诉而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飞跃上诉的第三审仍坚持实行法律审,第三审法院不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当事人同意飞跃上诉的,必须签订书面的飞跃上诉协议。飞跃上诉制度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又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值得实施。470
第十五章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性质和功能
二、再审程序的基础
三、再审程序与既判力理论的冲突与协调
四、我国再审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造
第十六章法院调解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三、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费用制度
一、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诉讼费用的含义及构成
四、影响诉讼费用界定及构成的诸因素分析
五、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
六、诉讼费用的征收依据
七、诉讼费用的负担
八、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与司法公正
程序关系偏
第十八章民事程序法的体系化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程序法的核心
二、民事程序法的多样性
三、民事程序法的系统性
四、民事程序法组成的科学性
五、必须树立重视民事程序法的理念
第十九章民事诉讼与实体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实体法的一致性
二、民事诉讼与实体法的分离
三、民事诉讼与实体法的交错
民事诉讼与民事实体法的交错主要体现于两个环节:证据法和司法救济法。以诉讼法为参照系,可以发现证据法在案件事实方面与实体法交错,司法救济法则在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与实体法交错。换言之,证据法和司法救济法兼跨实体法和诉讼法两大领域。此外,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在民事立法上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交叉。609
第二十章WTO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
一、入世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必要性
二、WTO规则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三、民事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四、提高诉讼程序运作的透明度,实现司法公正
五、TRIPs关于禁令和临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page]
六、提高裁判质量,强化判决的终局性
第二十一章非讼程序
一、非讼程序的界定
二、非讼程序的存在基础
三、非讼程序的基本法理
四、非讼程序与诉讼法理的交错适用
第二十二章执行程序
一、民事执行的权力基础
二、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价值与功能
三、民事执行程序的若干法理问题
四、执行救济
第二十三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章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冲突及其解决
一、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的成因及表现形式
二、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三、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就实质而言,表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能否审查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737
四、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五、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冲突与协调
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第二十五章民事司法赔偿
一、民事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二、民事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三、民事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履行义务主体
四、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五、民事司法赔偿中的当事人
六、民事司法赔偿程序
七、民事司法赔偿的方式及标准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