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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转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03:43:57 人浏览

导读:

(一)联系:总结《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42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规则与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具有以下共同之处:1、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实行交付主义,至于交付的意义前文已有交待。2、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以法律另有规定

 

  (一) 联系:

  总结《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42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规则与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具有以下共同之处:

  1、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实行交付主义,至于交付的意义前文已有交待。

  2、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的另有约定为优先适用。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会同时导致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同时适用:法定一约定—交付这样的顺序规则。

  (二)区别: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转移有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应看到它们之间亦有诸多不同之处:

  1、如前所述在标的物交付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但风险此时已转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交付房屋于买受人使用的时候,若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但此时风险负担已于房屋交付买受人时转移到买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此时风险负担不转移,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业主朋友们要注意在合同约定风险的转移时间,以避免不可预测风险承担的产生。

  2、反之,还存在交付标的物时,财产所有权转移,但风险并未随交付而转移的情形。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由甲将怀孕母羊一只卖于乙,合同中约定在甲将羊交付之后,风险并不发生转移,只有待母羊产下小羊后风险才转移于乙承担即属此例。再如:甲向乙出卖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合同中约定只有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才算交付,则在该案中标的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之时即在货物交付之前即已转移。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货物运到乙处才算交付转移而未约定风险的转移,因此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亦不是同步的。

 

  从以上所举事例可以看出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并非必然是同步进行的,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不同而不同,即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有可能出现财产所有权转移而风险负担未转移或财产所有权未转移但风险负担已经转移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问题上,以交付主义和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为共同适用规则,但同时交付主义以外的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这一优先适用规则又往往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不在同一时间或地点进行。因此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这两者的关系是密切而又不分的,同时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而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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