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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同居女友轿车被判归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4 06:17:19 人浏览

导读: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2008年07月28日霸占同居女友轿车被判归还08-07-2508:09:06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二者本互不相干。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08年07月28日
  霸占同居女友轿车被判归还
   08-07-25 08:09:06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二者本互不相干。当爱情随风而去,财产是各归其主,还是另有归属?那还得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制周报》记者周起
  霸占同居女友的轿车不还,并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日前,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程某将汽车返还沈女士,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今年40岁的沈女士,曾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沈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程某,两人一见钟情,没多久便同居了。2007年10月,沈女士为程某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汽车,车主登记的是沈女士的名字。2008年2月,程某和沈女士分手。沈女士要求程某还车,但程某拒绝返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后来,沈女士发现程某早已将汽车过户,无奈之下,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返还汽车。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含出卖委托书)。现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沈女士未在该《合同》及出卖委托书上签名,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无买卖关系的存在,故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为读者讲述婚姻与财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中程某和沈女士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不是夫妻关系。沈女士购买小汽车给程某使用,车主登记的是沈女士,因此小汽车的所有权属于沈女士,沈女士与程某之间是一种借用关系,程某未经沈女士授权私自将小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属于侵占行为,依法应当返还。”
  陈平凡律师特别提醒,热恋中的男女,在婚姻关系还没有确定之前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将自己的有效证件、银行卡以及贵重财物妥善保管,以防止给自己造成意外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如果程某私自拿着沈女士的有效身份证件将小汽车卖给他人,恐怕沈女士就难以将车追回了,原因是根据《合同法》规定,这种行为成立表见代理。
  恋人分手牵出房产纷争
  王先生与孙小姐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两人共有该房的产权证。2007年1月,王先生向孙小姐的母亲张女士借款12万元,归还了前期买房借款10万元。房屋装修后,王先生与孙小姐、张女士共同入住。2007年7月,王先生与孙小姐母女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先生将房屋产权的1%转让给张女士,98%的产权转让给孙小姐,但未支付对价。从而使该房产权登记在3人名下,其中王先生享有1%的产权,孙小姐享有98%的产权,张女士享有1%的产权,后来王先生与孙小姐恋爱关系破裂,并因房产归属引发了纠纷。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并本着双方对房屋的出资额及其他客观情况,对房屋进行合理分割。法院考虑到该房屋有银行抵押贷款,贷款人也是王先生,且王先生现居住在此房屋,故将房屋所有权判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给付孙小姐房屋及装修的差额款。(据《新民晚报》)
  陈平凡律师表示,“本案中王先生、孙小姐和张女士之间属于按份共有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份额约定的比较清楚,本案的争议并不大。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王先生为了买房向张女士(未来岳母)借款10万元,如果双方之间有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确属借贷关系,该借款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否则如果王先生主张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将会使本案案情变得复杂。”
  陈平凡律师认为,该案在当前社会中具有典型意义,很多恋爱中的男女选择按揭购房,先买房再结婚,而买房的钱款有相当一部分是双方的父母资助的。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为了减少纷争,无论是借贷还是赠与都最好采用书面方式,约定明确。
  同居男友起诉女方索房
  2008年6月31日上午,北京昌平区法院回龙观法庭开庭审理了一宗因同居分手而引发的房产纠纷案。2002年,当事人雷先生和女友许女士开始同居。2005年,双方购买了位于天通苑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许女士说,她于2007年4月和雷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各占房屋产权的50%.(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8年4月,雷先生将女友诉至法庭,称自己签协议实属无奈,是被女友胁迫的,因此请求法庭判令协议无效。1个月后,许女士也把雷先生告上法庭。她认为,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自己也应占有50%.许女士还说,自己与雷先生相恋8年,信任对方才以他的名义买房,现在雷先生为争房产不惜将自己告上法庭,“让我感到很寒心”。昌平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此案。(据《京华时报》)
  陈平凡律师说,“本案中的纠纷比较常见,属于双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办至一方名下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考虑到公积金贷款、单位福利房等种种原因,往往出现这种‘双方出资,一方受益’的情况。一旦出现纠纷,一般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享受房屋的收益,但本案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各占有房屋产权的50%,在分割房屋的时候应当依照该协议处理,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以分割时的市场价向对方偿付钱款。”
  陈平凡律师认为婚前购房者,以双方共有的名义购买房屋是保护双方权益有效的法律途径,而且可以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约定共有份额,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有些恋人认为将双方的财产分得一清二楚会影响彼此的感情,殊不知,如果不分清楚,一旦感情破裂,不但损失的是感情,还要损失财产,人财两空,悔之晚矣。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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