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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公司免责的质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8:06:22 人浏览

导读: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该单位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不讨论区区3000元赔偿款能否起到抚慰受害人和震慑加害人的作用,只对本案判决该公司免责提出质疑该公司已建立必要制度和环境了吗?难道原告要求被告公司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该单位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不讨论区区3000元赔偿款能否起到抚慰受害人和震慑加害人的作用,只对本案判决该公司免责提出质疑——该公司已建立必要制度和环境了吗?难道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吗?

  其一,该公司已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的必要制度了吗?

  自2007年11月21日起,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开始做“在企业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机制”项目,在河北省衡水市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推出了国企第一个防治职场性骚扰规章制度,之后又推出了北京翠微大厦和西郊宾馆防治职场性骚扰规章制度。根据国际惯例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经验,防治职场性骚扰的必要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什么是职场性骚扰;

  2.详细说明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雇员的制裁方式;

  3.设立投诉受理、解决性骚扰纠纷的机构;

  4.禁止对性骚扰投诉人、证人和处理性骚扰事件者打击报复;

  5.经理和监工实施该规章制度的义务等。

  此外,还可以将禁止性骚扰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每个缔约人均承诺在工作场所不骚扰他人(包括同性),使道德规范上升为合同义务。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写进集体合同。

  已经建立了上述必要制度的企业,确实能够有效地防范职场性骚扰。但本案,看不出被告公司有这些必要的制度。

  其二,该公司已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的环境了吗?

  已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的环境的企业,不仅有上述必要的制度,而且有高效受理并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的机构,有经常而到位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在雇员及客户中广泛散发有关性骚扰的政策声明,使所有雇员及客户知晓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不被允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将培训内容拍成了专题片《什么是性骚扰》,将投诉作为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公司采用多种手段鼓励员工投诉,即使你不是受害人,即使你匿名投诉,都受到公司的热烈欢迎。为保证员工投诉的便捷,通用电气广开言路,除专门设立公司监察员外,直接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经理、法律顾问都可以接受员工的畅言。监察员和有关人员接到员工性骚扰投诉后,一定会展开调查,并告知投诉者最后的调查结果。如果调查骚扰者行为属实,通用电气会迅速消除这种行为,并对骚扰者实施一定的惩戒,比如警告、停职、开除、减薪、调离或降级。同时,举报不仅被保密,而且公司会采取措施确保举报人不会遭致报复。[page]

  这才是防治职场性骚扰的环境。而本案被告公司的环境是怎样的?

  原告陈述:“有几次我在埋头工作时,他突然从后面摸过来,吓得我全身发抖。周围的男同事都会看到,但有的只当看笑话,有的则私下里教我反抗的办法。”员工不去投诉,甚至一笑置之,这是应当有的环境吗?

  从公司年会上被同事拍下的三张照片可见:一只大手突然卡住了原告的脖子!原告诉说:“我当时感到呼吸不了,要窒息,马上用日语和中文哀求他放过我,还大叫救命,拼命挣脱!可是他还围着桌子追我,吓得我脚都软了。”“他在舞台上竟然大声喊叫我的名字,我吓得躲到了桌子底下。当时有同事看到我,我请求同事不要把我的位置告诉那个日本人,可是他还是看到了,唱歌过后他又来强行抱我,卡脖子、摸胸部,我的手被他拉得又红又紫,最后我只能紧紧地抱住椅子,他从后面抱,想要弄开我的手,但没有得逞。”为此原告哭了整整两天,身心俱损。在工作场所发生如此严重的性骚扰行为,该公司却没有工作人员站出来制止,还能说这是应当有的环境吗?甚至,笔者认为本案已经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

  从原告受到横山宏明骚扰长达数月,向公司投诉未果的情形来看,该公司并未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机制。实施了如此严重的性骚扰行为的管理者,并未受到应有的处罚,仅此一条就不具备免责情形。

  其三,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吗?

  承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的规定,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横山宏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

  其实,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同样于法有据。因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该地方法规对于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规定使用了“应当”一词,意味着这是强制性规范,只要单位违反此项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从立法技术上来看,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责任,使得法律结构欠完整,而任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这方面,其他地方法规则比较完备。例如,《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处单位的过错在于没有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对于是否已经履行了此项义务,应当由单位负举证责任。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该单位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此项义务,因而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page]

  本案警示所有单位认真考虑如何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忽视此项义务的单位,不仅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而且对于企业形象和信誉都将产生负面影响。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我国反性骚扰的法制亟待健全。假设本案发生在日本,依据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日本《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第21条和《日本民法典》第450条之规定,二被告将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也正因为有此类规定,才推动了雇主自觉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

  本案发人深省的是,法官、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回应网友的质问:“在中国的土地上,这个叫横山宏明的男子为什么敢这么肆无忌惮?”(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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