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的特点有哪些
导读:
民事主体的特点有哪些
民事主体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任何公民都可以是民事主体,都是有民事主体资格。我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人,当然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关系的主体,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同样也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关系的主体。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依照我国民法规范取得的权利,同样受我国民法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也称作自然人,即区别于团体组织(法人)的个人。
法人是一种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非任何组织能成为法人,能够作为法人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是民事主体。国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相比有两个特点:
(1)主体资格的广泛性。任何公民(自然人),一定的团体组织(法人)以及国家(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这么广泛。例如才出生的婴儿便可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却不能享有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即不能作为宪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2)主体资格的平等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平等,也称权势能力平等。例如某公民立下遗嘱,将其财产捐赠国家,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与某公民便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当然,这并不排斥由于主体的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范围也不同。
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比起一般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来也有其特殊性:
(1)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直接参加民事活动,而是通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等法人组织来参加民事活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
(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不享有人身权
(3)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当然也承担义务,但对其财产不能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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