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属实争议住房被分割离婚 财产分割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中安在线讯 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双方(shuangfang)无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问题,但离婚后一处“争议住房”使“分手”夫妻对簿公堂。近日,合肥市两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须支付女方补偿款65000元的判决。家住省城的小芳和小雷于1999年经亲戚介绍相识,两人恋爱两年后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他们还生育一子。2005年,小雷取得了合肥一处位于本市临泉路的住房一套,购买价格10万元,建筑面积约40平方。由于小雷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间的感情渐渐疏远,长久以来,两人终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shuangfang)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小雷抚养,小芳不需支付抚养费;双方无任何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问题。可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小芳发现,位于临泉路的一处住房是登记在小雷名下的,而小雷却说这房子是其父母出资购买的,是为了孩子上学方便,所以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协商不成,遂闹上了法院。
瑶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雷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其与小芳是夫妻关系,应视为夫妻关系的共同财产,小雷称该房屋是其父母所有且小芳也明确知道,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无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问题”与事实不符。对于房屋的分割,双方同意作价15万元。因小雷抚养孩子,有固定的住所对孩子成长有利,故房屋归小雷所有。但小雷应给予小芳补偿,由于小芳不承担孩子抚养费,故可以对小雷适当多分一些夫妻财产。瑶海法院一审判处位于临泉路的住房归小雷所有,其应补偿小芳房屋补偿款65000元。一审判决后,小芳认为小雷有掩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故上诉至合肥中院。
合肥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小雷所有,小芳只需到房产局进行查询便可得知,这一事实是无法隐瞒和掩盖的。故,合肥市中院二审驳回了小芳的上诉,并维持原审判决。(段贤尧,记者: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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