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丈夫撤销婚前赠给妻子的住房夫妻婚前财产分割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离婚(lihun)后,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男方表示愿给女方一套住房。离婚(lihun)后一年,男方反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协议。协议中的安置房于去年建好,女方起诉到法院。昨日,郫县法院判决女方败诉,原因是该“分房协议”属于男方的赠与行为,他有权撤销。
4年前,王女士和李先生在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但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当天,两人还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因协议人是拆迁安置,现在安置房还未修好,只有合同。男方同意除女方的35平方米安置面积,再给女方35平方米安置面积,合计7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男方不再要女方付任何费用(住房的费用)”。离婚后,王女士委托律师到李先生处要求其履行协议,当时就遭到拒绝。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分割,他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王女士将前夫告上法院。李先生却认为,双方离婚后,自己为了让前妻履行调解协议中每月付小孩200元抚养费的责任,才与她签订了离婚后的赠房协议,该协议是一份赠与协议。并且离婚是女方提出来的,自己不存在对她经济补偿的问题。“离婚以后她也没有按法院调解书上的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所以对这份赠与协议我也有权不履行。”李先生说。
对于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涉及的这35平方米安置面积,法院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因此是一种赠与行为,虽然协议名称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但从实际内容上应认定为赠与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李先生已向王女士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该协议,可视为他已撤销了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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