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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公”“前儿媳”打官司争房产协议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5:29:16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父亲交了首付款,以儿子名义办好房产证,可儿子婚后未满1年便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屋产权归女方。父亲怒而起诉,以父子曾签有协议,该房产权归父亲、儿子只有使用权为由,与前儿媳对簿公堂,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近日,法院最终认定儿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判决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前儿媳。

新婚燕尔 小两口约定房产共有

年过五旬的吴炜路在常熟市工作,儿子吴康明(wukangming)大学毕业后就职于苏州市。眼看儿子已26岁,到了娶媳妇的年龄,而靠自己的收入独立买房几乎不可能,吴炜路便想帮儿子买一套结婚用房。

2002年7月,吴炜路选定了位于苏州市元宝路一小区新开盘的一套商品房,138平方米的房子加上车库,合计50.35万余元。

吴炜路在买房合同中代签了“吴康明(wukangming)”的名字,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余下房款以儿子吴康明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

2004年4月,这套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不久,吴康明认识了小他4岁的女青年曹菲,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5日,吴康明与曹菲登记结婚,新房便成了两人甜蜜的爱巢。

新婚燕尔,小两口如胶似漆,为了表达对妻子的爱意,吴康明于婚后一周就与曹菲签订了增加抵押人补充协议,就房屋产权归属及贷款归还达成协议:吴康明与曹菲共同拥有1002室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吴康明继续偿还。

协议离婚 男方理亏主动让房子

可是,结婚几个月后,吴康明就常常借故“有应酬”深夜才归家,后来竟夜不归宿。曹菲怀疑丈夫有外遇,后来终于得到证实,她十分愤怒。曹菲难以接受丈夫对自己感情的背叛,坚决要求离婚。见妻子态度强硬,自知理亏的吴康明同意离婚。

2007年9月18日,吴康明与曹菲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居住的新房及车库留给曹菲,尚欠的房贷由曹菲归还。当天,吴康明和曹菲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1月7日,曹菲还清了这套房屋的全部贷款。当月,在吴康明的协助下,曹菲办理了这套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房屋以析产方式转移产权至曹菲名下。

吴康明与曹菲离婚后,怕父亲责骂,迟迟不敢告诉父亲真相。父亲要来苏州看他,他总以各种借口劝阻。

2008年1月,吴炜路临时到苏州办事,顺便去看望儿子媳妇。让他惊讶的是,曹菲却不让其进家门,他这才得知小两口已离婚,这套房屋给了曹菲。吴炜路气得肺都要炸了:“这房屋可是我半辈子积蓄换来的,给儿子的房怎么就成了外人的了?”他找到儿子臭骂了一顿,要吴康明一定得配合他,设法把这房屋争回来。

为争产权 曾经的公媳上了法庭

此后,吴炜路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儿子吴康明和前儿媳曹菲列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争议房屋归他所有,要求儿子儿媳返还房屋。

法院立案受理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这起房屋确权纠纷案。吴炜路认为,争议的房屋是他交的首付款,并出资装修和偿还了房贷。为避免自己过世以后可能交纳的遗产税以及相关过户费用,也为了吴康明的户口能迁入该园区,婚后小孩能在园区上学,他才直接将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吴康明名下。他有该房的所有权,儿子只是挂名而已,只有使用权,无权出售、出租、转让、赠与该房屋,更无权拒绝父母居住。这些内容均在他和吴康明2003年5月2日签订的一份“父子协议书”中明确记载。吴炜路向法庭出示了这份协议书。

曹菲说,她婚后从未见过这份“父子协议书”,对这份协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定是伪造的。

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真实有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子协议书”存在诸多疑点。其中协议书显示书写时间为“2003年5月2日”,并载明所有房款都由吴炜路支付,但讼争房产购买系采用住房按揭贷款方式,并非一次性付款。基于住房按揭贷款的常识,银行贷款是购房后多年内分期还贷,一般还款周期较长,因此这份协议书约定全部房款包括还贷皆由吴炜路出资,与购房后分期还贷的事实不符,而且最后一笔贷款尾款约19万元是由曹菲实际支付。

法院认为,吴家父子签订的协议书对房产权属的约定,即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只仅在吴炜路与吴康明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房屋产权登记的公信力,不能否定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该房产系吴康明婚前财产,吴炜路及吴康明皆未能举证证明就该协议书内容曾明确向曹菲告知。离婚协议书是吴康明与曹菲结束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的约定。吴康明承认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故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依法有效。在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过户的情形下,吴炜路无权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2008年8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炜路的诉讼请求。

不服没用 房子还是归了前儿媳

吴炜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吴炜路觉得,他一审输了官司,关键在于儿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房屋的产权,该约定显失公平,便要求吴康明通过起诉依法撤销离婚协议。2009年,吴康明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他与曹菲签订的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但令吴家父子失望的是,法院认定吴明康与曹菲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具有可撤销的情形,判决驳回了吴康明的诉讼请求。吴康明再次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吴康明的撤销离婚协议结束后,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炜路上诉吴康明、曹菲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也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吴炜路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场翁媳间的房产争议经过漫长的诉讼终于落下帷幕,吴炜路要怪只能怪花心的儿子不争气,这才落得了人财两空的结果。(文中人名均为化名)[page]

张毅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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