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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子女抚养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21:06:15 人浏览

导读:

我4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当时法院把我判给了我爸爸抚养,当时我妈妈一次性付了3千多元,现在我15岁了,初3刚毕业考上了福州的一间艺术师范学校(中专),我们现在预算了一下要6万多元。我刚收到通知书时我打电话给我妈妈意思是要她出些钱(如果不是我爸爸现在心有余而力

  我4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当时法院把我判给了我爸爸抚养,当时我妈妈一次性付了3千多元,现在我15岁了,初3刚毕业考上了福州的一间艺术师范学校(中专),我们现在预算了一下要6万多元。我刚收到通知书时我打电话给我妈妈意思是要她出些钱(如果不是我爸爸现在心有余而力不足我是不会向我妈妈开口的)。如果我妈妈支持一些的话我爸爸借也会借给我读的,但我妈妈不想付这钱啊。现在我爸爸有再婚,我妈妈也有再婚。他们都下岗了,但我妈妈她一家过的很好。我想问问,如果告的话能赢吗?我妈妈应该付多少?如果她不肯给的话怎么办?

  解答分析

  1、如果你向法院起诉的话,则由于你的父亲目前经济确实困难,无力供你上学,那么你是会胜诉的,即法院会判令你的亲生母亲给你一定的抚养费、教育费等。但具体数额要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2、如果法院判决后她不执行的话,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保证判决的执行。

  相关法律规范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 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

  我的离婚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离婚;

  二、儿子归我抚养,由原告(我的丈夫)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为止。

  三、被告(我)和原告(我的丈夫)婚后共有的一间房屋归我所有,但我必须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三个月内,支付16500元(即以当时买房款来计算的一半)给他。

  我想请教如下问题:

  1、这间房当初买房时共用去33000元,如果现在来估价连2万元都不值。请问房屋的判决问题上,房价是按当初买房时付的房款来算还是按现在这间房屋还值多少钱来算。

  2、由于房屋宅基证的名字是他一个人的,而且证件在他手里,但他已向法院谎称关于房屋的证件在我手里,请问如果我付给他16500元,房屋的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应该怎样办理?如果他不愿办理,我又有什么办法?

  3、如果我不上诉,因为我在经济方面非常困难,法院判我要支付给原告的16500元是否可以在原告每月付给儿子的450元抚养费中扣减?

  4、我认为在房屋问题上的判决是不公平的,我以此为由再上诉,我认为儿子归我抚养,房屋应该完全归我,不应该再付钱给原告,请问我的理由是否合理?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法院是否有可能将儿子改判给我丈夫抚养 ?

  5、由于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自从他提出离婚之日起就把孩子藏起不让我母子见面,现在我按判决向他提出把孩子带给我,但他现在拒绝我,不愿将孩子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分析

  1、按现在的实际价值计算。

  2、去发证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原则上不可以,这会侵犯子女的利益。

  4、共有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看您的理由和证据,为什么您认为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上诉法院有可能将您儿子改判给您丈夫抚养。但是,您丈夫仍然要保障你对儿子的“探望权”,如果您丈夫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话,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 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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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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