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
导读:
一、涉外继承的概念。
涉外继承是指财产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及到外国而发生的继承。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主体涉外,即在被继承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中,至少有一个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例如,中国公民继承非中国公民的遗产,或者非中国公民继承中国公民的遗产,都属于涉外继承。
(二)客体涉外,即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有一项位于我国境外,就会产生涉外继承。
(三)法律事实涉外,即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例如,被继承人死于国外、被继承人在外国订立遗嘱等,
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构成涉外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多个因素涉及外国,从而发生具有多项涉外因素的复杂的继承关系。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各国多有不同的规定。鉴于涉外继承具有的涉外因素特点,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都是从国际私法的原则出发,援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基本规则是:中国公民继承在国外的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国的或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在涉外继承的处理上,凡是中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如1980年9月我国与美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也有对涉外继承内容的规定。这些双边条约、协定为我们处理涉外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在实践中要注意,凡我国在条约中有保留的,则不能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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