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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不当得利答辩状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1 17:41:02 人浏览

导读:

之所以说是不当,肯定就是来源不是正规的,而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的钱也是可以要求退回的。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不当得利的概...

  之所以说是不当,肯定就是来源不是正规的,而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的钱也是可以要求退回的。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样的?2022年不当得利答辩状怎么写?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 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2022年不当得利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家和通融***有现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家和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没有多收取货款。

  答辩人是于2003年11月17日因家和公司不执行于2003年9月22日

  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的付款义务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的支付令(此前答辩人曾经起诉过家和公司,但家和公司同意延期支付,所以答辩人撤诉,撤诉后家和公司仍不执行延期还款协议),朝阳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签发了(2003)朝民督字第25519号支付令,规定家和公司应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答辩人支付货款26520.5元,15日内家和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支付令于2003年11月11日生效。12月初答辩人要求家和公司支付支付令规定的26520.5元,但家和公司要求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对清所有款项后一并支付,12月8日家和公司出具货款对清通知单,欠答辩人1566.36元,12月17日家和公司出具货款对清通知单,欠答辩人65762.94元。

  2003年12月18日上午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桂芳到家和公司领取(2003)朝民督字第25519号支付令规定的26520.5货款并协商终止合同事宜,答辩人、家和公司、北京物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三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下午双方共同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并应家和公司代表王伟的请求在手写涉及价款的部分加盖了答辩人的公章,其中王伟又特别加写了小写部分,合同填写完成后,只加盖了答辩人的公章,另两方需经其单位财务和领导审核后才加盖的公章,并且答辩人20天后才取回加盖全部公章的合同,可见三方是非常谨慎和细致的,对合同的价款是经过家和公司和物美公司严格审核才最终确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家和公司要求返还的26520.5元并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答辩人收取的26520.5元是执行2003年9月22日协议书和(2003)朝民督字第25519号支付令确定的2003年9月22日之前的货款,9月22日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12月8日、12月17日、12月18日三方经多次对帐确定还欠答辩人66656元,并同意于2004年1月20日前付33328元,2月20日前付33328元,实际上答辩人分别于2004年1月20日和4月16日各收到了33328元,最后一笔款项迟延近两个月,从2003年11月11日支付令生效12月18日领取支付令的26520.5元货款到2004年4月16日付清全部货款,家和公司有充分的时间查阅账目,家和公司多次拖欠货款,其不可能在未查清账目的情况下多支付货款。

  二、即使答辩人真的多收了货款,家和公司也不具备要求返还的权利,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03年12月18日答辩人、家和公司、北京物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三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下午双方共同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第二条规定:“经双方对帐确认的货款,转由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予以支付,且由丙方(指物美公司)先行代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予以垫付,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与丙方(指物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由其双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指家和公司)无关。”根据上述约定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规定可见债务人家和公司已将向答辩人支付66656元货款的义务转移给了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并由物美公司进行垫付),并且取得了债权人即答辩人的书面同意,该66656元债务的转移已经生效,并且最终也是由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因此家和公司已经丧失了对答辩人的追索权,家和公司不具备起诉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没有多收取家和公司的任何货款,家和公司也不具备起诉答辩人的资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家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日

  三、2018年不当得利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江**,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卓资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1、一审法院调查取证具有法律依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第一百三十条法院调查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向了解案情的个人即郝**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依据,并不违反程序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调查取证属于违背程序的主张,明显是错误的。

  2、一审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的鉴定具有法律依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之规定,可知申请鉴定的前提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是否收到货款,但从本案情况看,即使不鉴定,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收取货款670000元的事实已经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及郝建昭的证人证言所确认,对财务收据进行鉴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并不符合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也无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

  退一步讲,就算鉴定出财务专用章是假的,仅能证明上诉人公章管理混乱,是上诉人的内部管理问题,并不足以推翻上诉人已经收到货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同意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均己生效,两份生效裁判都认定了“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到期款项67万元”这一事实,并根据这一事实,驳回了被上诉人的执行异议以及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所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规定,“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到期款项67万元”这一事实已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被上诉人并不需要举证证明。

  同时,正是基于两级法院的这一事实认定,被上诉人才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现金639000元,被上诉人既支付了上诉人的货款,又被扣划了现金,被上诉人遭受了损失,上诉人取得了利益,被告不予还款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另外,一审法院调取的证人证言郝xx也证实了上诉人已经从被上诉人处收取货款670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四份证据,包括卓资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证明、增值税发票、上诉人与郝建昭业务往来清单、刑事判决书及检察院抗诉书等,这些证据并不能足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上诉人已收取被上诉人货款67万元”这一事实,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拖欠申请执行人李xx的货款,被法院查封、冻结320万元的存款、到期债权或财产,到目前为止,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向李**支付了执行款项。

  本由上诉人履行的义务,却由被上诉人代其偿还了本应由其偿还给李**开的639000元欠款,同时又获得了被上诉人支付的67万元款项,上诉人获利639000元,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且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这些事实都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得到确认,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主张本案案由应为“代偿权纠纷”,原告代理人查遍最新《民事案由规定》,并无“代偿权纠纷”这一案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但被上诉人的这种过错不能成为上诉人拒绝返还不当得利的理由。正如,汇款人本应将款汇给张三,结果汇给了李四,汇款人肯定存在过错,难道李四就有理由占有该款而能拒绝返还。

  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并非上诉人主张的民事代偿权纠纷。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款639000元,适用法律正确。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3日

  综上所述,2022年不当得利答辩状应该写清楚答辩人的信息、不当得利的事情的原因和过程。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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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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