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少计电费是否不当得利
导读:
今年51岁,家住浙江余姚市陆埠镇的徐某是个残疾人,他办了一家五金热处理厂。
1997年3月,刚开始办厂的徐某向当地供电局申请安装峰谷电表,供电部门即于3月31日派了工作人员前来厂里施工。如果正常装表的话,应将原先的计量箱改装成综合计量柜,同时要重新安装3只单相有功表、1只三相无功表和1只峰谷表,但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却发生了一个差错:把3只单相有功表与三相无功表、峰谷表的电流线圈错接成并联计量,造成了有功电量的分流少计。正是这个差错,引发了后来这个标的额巨大的纠纷的产生。
余姚市供电局发现这个差错是在整整5年半后,也就是去年的10月11日。去年11月29日,该局用电科发给徐某一份《关于表计接线错误补收电费的通知》,认为他们一共少收了徐某工厂电费38.2万余元,要求其在半个月内补缴这笔钱。
据徐某说,其实,在安装了这套配电柜后,他就发现三只单相有功表要比一只峰谷表走得快,并就此事多次到供电部门反映,要求他们派人对表进行检查和校验,但一直被置之不理。徐某说,他弄不明白的是,装好的电表,使用中拆装过三次,都是供电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来施工的,为什么直到去年才发现电线接错了呢?
今年3月20日,余姚市供电局将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全部不当得利。供电局在起诉状中认定徐某的企业不当得利数额为37.07万元。
供电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工作日志、电度计量装接单、原始抄表记录、计量表安装说明等材料。
被告徐某认为,少计的电费最多也就五六万元,不可能有37万元之巨。同时,被告还对供电局所说的线路接错时间始于5年前的说法产生了怀疑,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说明问题。在此情况下,法院提出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并被双方接受。受法院委托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分流少计电量进行了鉴定,最后得出结论:被告应补交电量共计560587KWH,折合电费为39万余元。
余姚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某需返还余姚市供电局不当得利共计37.07万元,并承担1.5万元的鉴定费和8000余元的诉讼费用。
徐某在判决后表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表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徐某说,如果按这个规定,供电局最后一次校验或换表应该在2001年7月,所以,即使要补电量也无论如何不应该从5年前算起。
徐某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法律连接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即一方因一定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二、他方受到损失,就是因一定事实而使他方的财产总额减少;三、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即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了;四、没有合法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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