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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经济纠纷应首选仲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23:31:16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十五周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一百天之际,济南仲裁委隆重启动“仲裁法律进企业、进行业、进社区”活动。仲裁员、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孟翔在此间表示,如个人、企业防范经济纠纷,最快捷便利的解决办法是选择仲裁。据了解,仲裁是仲裁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十五周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一百天之际,济南仲裁委隆重启动“仲裁法律进企业、进行业、进社区”活动。仲裁员、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孟翔在此间表示,如个人、企业防范经济纠纷,最快捷便利的解决办法是选择仲裁。

  据了解,仲裁是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孟翔表示,仲裁在发达国家已发展的相当成熟,而在国内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比于法庭判决,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等特点。同时,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且仲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免去了双方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消耗战之忧。所以,在涉及到个人、企业的经济纠纷中十分适用。




 

  孟翔还说,仲裁的另一个适用领域是跨国贸易。由于当前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互不兼容,当涉及到跨国贸易的经济纠纷时,一国的法庭判决很难在另一国得到执行。而仲裁却不同,1958年各国共同签署的《纽约公约》规定,加入国对于仲裁的结果必须互相承认。因此仲裁已成为当前跨国贸易经济纠纷中采用最广泛的一种解决方法,据不完全统计,采用率已达到90%以上。

  同时孟翔也提醒,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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