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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XX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第一审辩护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22:21:11 人浏览

导读:

穆XX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第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穆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

穆XX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第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穆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穆XX在聚众斗殴中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斗殴事件发生突然。被告人穆XX一方几乎没有准备。根据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事发时只有穆XX等四人在车下。听到枪声就立刻上车逃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穆XX持枪、开枪。被告人穆XX本人供述,事发后他就上了“郝X”的本田思域轿车离开现场。而本案其他被告人张XX于2009年2月10日供述,“虎X他们的车中间有一辆吉普车调过车头又朝我们这些车开了一枪就开车跑了。”被告人张X的供述中提及看到一辆黑色polo车朝路边开了一枪。均与被告人穆XX当时乘坐的车辆不同。并且,被告人董X3月4日笔录中供述,他没有看到对方有人拿枪。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董X认识被告穆XX,并准确描述出案发当晚被告穆XX的穿着。因此,其供述可以证明被告穆XX案发时没有持枪。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穆XX没有直接实施任何故意伤害行为。更不可能造成有人死亡的结果。

二、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穆XX组织聚众斗殴,斗殴发生时起到领导、指挥斗殴的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

首先通过阅卷,我们发现,没有任何证人或犯罪嫌疑人直接供述是被告人穆XX打电话叫他们到斗殴现场去的。也没有人供述事先接到通知去聚众斗殴。同时,被告人穆XX没有向任何人明确表示要聚众斗殴。

另外犯罪嫌疑人高X于2009年7月17日供述:“我们在XX酒店门口看见虎X。我问他在这干嘛,虎X说没事等个人。我说要是有事我们帮你忙活忙活。他说没事用不着你们,你们走吧。他给大鬼拿了5000块钱,我们就走了。”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穆XX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

其次,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事发时被告人穆XX一方大部分人都在车上,听到枪声就逃跑了。被告人穆XX自己的供述也证明,事发时穆XX和“郝X”跑到“郝X”的思域轿车上,听见枪响就开车跑了。不存在指挥、领导斗殴的行为。

三、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王XX的死亡是由被告人穆XX一方造成的。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从被告人张XX、董X、张X的供述中可以得出,被害人王XX在斗殴刚刚开始时就中枪了,其中枪时被告人穆XX一方尚未开始逃跑,故即使证实被告人穆XX一方确实有人在逃跑时从车内开枪,也与被害人王XX中枪无关。

同时,在斗殴发生时,董X、张XX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穆XX一方仅4、5人在车下,被告人张XX2009年2月20日笔录中记载我就记得拿“五连”火枪的那个人穿一件黑色的貂皮上衣,三十岁左右,一米七零左右,挺瘦的留寸平头,他可能叫虎X,我们在沸腾鱼乡吃完饭后他去找鼻串子了,当时他跟鼻串子还挺好,俩人在一楼大厅又搂又抱的,有认识他的人说他叫虎X。但根据相关被告人赵XX、穆XX、徐XX供述,当日在沸腾鱼乡穆XX并没有去找张XX。故我们认为张XX的供述是虚假的。相反,被告人董X2009年3月4日笔录中记载,其未看到对方有人拿枪。因被告人董X认识被告人穆XX,且在本案中属于对立关系,故我们认为被告人董X的证言应为真实可信的。

此外,被告人穆XX、张X、张XX均证明被害人王XX一方的梁XX持枪参与了此次聚众斗殴,被告人穆XX供述亲眼见到梁XX对其开枪。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验尸报告以及各被告人供述,证明本案斗殴中使用的枪支为散弹枪,且极有可能为自制散弹火枪。此种枪支具有杀伤面积大,准确度低,稳定性差的特点。因此,根据以上证据,无法确定被害人王XX死亡是由被告穆XX一方造成的,相反,很有可能是张XX一方误伤所致。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穆XX事前没有组织聚众斗殴的行为,事发时也没有起领导、指挥的作用。不应被认定为主犯,从而不应为犯罪活动的全部结果即致人死亡负责,更何况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由被告人穆XX一方造成的。同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主观恶性较小。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穆XX对聚众斗殴事先知情,并具有任何组织、领导行为。并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其有进行指挥或直接实施任何有伤害他人可能的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穆XX为主犯,并以故意杀人罪名起诉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聚众斗殴发生时被告人穆XX没有积极主动的实施任何可能伤害到第三人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很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穆XX对于自己知道可能发生聚众斗殴后没有离开,进而参与了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归案后积极供述了所有事实,对自己所犯罪行做了深刻反思,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院给被告人穆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聚众斗殴的行为从轻处罚。

杨超律师

1392029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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