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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律师费算不超过24%年利率限制的部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8:44:22 人浏览

导读:

常见的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用,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条款中的其他费用?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条款中不超过24%年利率限制的部分呢?下文为您一一介绍。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借款协议中往...

  常见的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用,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条款中的“其他费用”?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条款中不超过24%年利率限制的部分呢?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借款协议中往往有这样的约定:“如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诉讼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而在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有此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像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常见的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用,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条款中的“其他费用”?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条款中不超过24%年利率限制的部分呢?

  对此,有两种代表性意见,第一种认为,司法解释已经有直接的具体规定,当事人协议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其可以一并主张,但受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约束,律师费当然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其他费用”之内的费用;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款没有列举明确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部分,而此条款的“其他费用”应该属于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具有惩罚性质的费用,律师费属于原告诉讼维护权利必须产生的合理费用,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要求对方独立足额支付己方,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否则将对债权人不公平。

  笔者个人赞成第一种意见,一方面,从法律解释的方法角度看,根据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等也可得出该司法解释条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另一方面,律师费是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产生的费用,其因对方不履行借款协议按期还款义务所致,与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常见违约项目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在债务人违约情形下,为弥补出借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部分。司法解释如此规定,有人认为如果将当事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理解为受24%年利率限制的“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就已经超过年利率24%标准,律师费得不到支持。对债权人利益不公平。另外,笔者认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坚持的原则、主要内容的研读,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我国确立了金融市场化的深化改革方向,其中重要内容是利率市场化,我国经历了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历史沿革。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在充分考量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精神和规律所作的,解释中明确了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上限为24%,同时规定了借款协议中一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主张对方选择或一并支付的,应以年利率24%为限,这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都是已经充分考虑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公平精神。如相反,则造成该规定24%的利率标准上限形同虚设,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作者: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昆

  (原标题:民间借贷中律师费是否属于24%年利率限制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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