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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4:56: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律师服务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时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核心内容: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律师服务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时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

  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

  (2009年6月13日,市律协八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可在最高不得超过《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不得重复累加计算。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或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签订后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则,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五、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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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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