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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除斥期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9:11:01 人浏览

导读: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有关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特点:1,性质: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2,起算点:除斥期间一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有关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特点:
  1,性质: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2,起算点: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权利人是否行使其权利一般不影响期间的计算。
  3,计算方式: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开始后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4,法律条文表述:除斥期间法律条文仅表述为某权利(如撤销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存续期间为多长或者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者应于何期间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中确认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该《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里明确规定了优先权行使的期限就是六个月,这六个月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属于除斥期间。
  另外,《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途径或者说方式是:⑴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⑵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实践当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基本无法实现,所以唯一途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只能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所以若没有诉讼程序确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以及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就无法行使该权利。所以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时若不能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只能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如直接向发包人发、主张优先权的方式都不能使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行使该项权利的时间及方式,以避免因没在期间内行使或行使方式不当而导致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附:
  1、《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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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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