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行拟引入有限责任模式
导读:
香港特区《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明天刊宪,建议为律师行引进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模式,令律师行的合伙人毋须因该行其它成员的失责行为而负上法律责任。条例草案6月30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特区律政司今天表示,建议并非改变普通法中有关疏忽的一般原则。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普通法下,仍须为其雇员的失责行为负责;而没有建立妥善的员工监督系统,也可成为申索的根据,令所有合伙人对疏忽负上集体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律师行每名合伙人,对律师行在其作为合伙人期间所招致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包括因律师行其它合伙人的错误作为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及义务,须与其它合伙人负上共同及个别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其它建议包括规管有限责任合伙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的分发,以及律师会理事会就建议内容的权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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