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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授权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0:14:01 人浏览

导读:

法律援助申受援人在接受援助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1.您的权利(1)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基本权利a.了解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b.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检举法律援助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c.免费

  法律援助申受援人在接受援助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1.您的权利

  (1)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a.了解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b.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检举法律援助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c.免费获得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援助服务;

  (2)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特殊权利

  ①缓交、减免诉讼费

  如果您在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后,又以法律援助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被批准的,您可以缓交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后,如果您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如果您败诉的,可以享受减交诉讼费用的待遇(减交比例不低于30%)。如果您是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无其他收入的人,您可以免交诉讼费。

  ②缓交、免交劳动仲裁费

  您可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缓交仲裁费。如果您胜诉,仲裁费由对方承担;如果您败诉,依照仲裁裁决您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而您交纳该笔费用确实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③缓交、减免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

  如果您是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的,可以缓交鉴定费。待案件审结后,如果您胜诉的,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果您败诉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将给予您减免相关费用的待遇。

  如果您在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可以缓交相关费用。判决后,如果您胜诉的,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果您败诉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④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是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上的迫切需要(比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定的财产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且立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先予执行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的行为,可能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错误申请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法院可以要求申请先予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如果您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不要求您提供相应的担保。

  (3)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特殊权利--拒绝辩护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情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您的义务

  a.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b.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哪些情形下法律援助会被终止?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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