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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的“普罗米修斯”——王名扬先生访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04:28:23 人浏览

导读:

2002年4月5日,本报(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评论报编辑加)中国政法大学记者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代大师王名扬先生进行了采访。王先生乃法学界之翘楚,其对中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的构建,作出了杰出的不可或缺的贡献。已是白眉皓首的王先生,仍精神矍铄,他的热情、

2002年4月5日,本报(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评论报>——编辑加)中国政法大学记者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代大师王名扬先生进行了采访。王先生乃法学界之翘楚,其对中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的构建,作出了杰出的不可或缺的贡献。已是白眉皓首的王先生,仍精神矍铄,他的热情、睿智、谦逊,使采访者经历了一次精神的洗礼。

  采访者:王老师,我们今天来主要是想请您满足我们法大同学的一个愿望,就是有机会与您这样德高望重的学者作一个面对面的交流。大家都渴望了解您,包括您的人生经历、治学过程、目前的生活状况等等。首先想请您谈谈您的经历。

  王先生:我是1916年出生于湖南衡阳,家境贫寒,父亲在族人资助之下得以上学读书,毕业于岳麓山工业大学堂,教了一辈子数学。晚年闲来无事,就以解代数、几何题来消遣。我也是因宗族的资助才有读书的机会。所以,我很珍惜学习机会,一边放牛,一边刻苦学习,以全县第1名的成绩考入了湖南第五师范。师范毕业后一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1940年大学毕业,又考入在重庆的中央大学读研究生,师从张汇文先生。硕士毕业后,留校任教。1946年考取了最后一批国民党政府的公派留学生。因为当时法国正处在战后的恢复时期,1947年未能成行,直到1948年才去法国。原定期限三年,但由于当时法国尚未承认新中国,法国政府便允许我延长留学期限。在导师埃赞曼(EiSemann)的指导下,1953年获得巴黎大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是《公务员的民事责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在法国滞留了十年。1954年,周恩来总理在日内瓦会议上号召海外留学生报效祖国。响应这一号召,在总理的关怀下,1958年我暗自从中国驻瑞士大使馆取得护照,回到了阔别已久的祖国。我回国后,志愿教学,分配到了北京政法学院。然而,时逢政治运动,我非但没有能够走上法学教育讲台,而且不得不接受了四年的“洗脑”。之后,又被“组织”认为不合格,转到北京外贸学院教法语。政治觉悟不行,教法语总可以吧?文革开始后,因为我与法国友人通信,被怀疑“里通外国”,送进“牛棚”隔离审查,多年积累的书稿也被付之一炬。1969年,又被遣送到河南固始和息县“五七”干校劳动改造,一去就是十年。1983年,几近古稀之际才得以重返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至此,最好的年华已经被浪费了二十年。想起来,像是南柯一梦。人生真易老。

  采访者:这个梦实在过于漫长了。在法国的十年和在中国政治运动中的数十年,两相比照,您定然刻骨铭心吧?王先生,大家都很佩服您的三部巨著,而您在1983年恢复执教后,已近古稀之年。你是怎么开始这个写作计划的,又是怎么完成的?我们在一个资料中还看到, 1985年,你在接受《法大短波》(研究生编辑的一分报纸)的专访时,曾经雄心勃勃地对外界勾画了你的学术事业的宏图,计划完成五部著作,当时是这样的吗?

  王先生:不敢说巨著,只能说是一点整理心得。我在1985年时,时为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生导师,苦于教学材料奇缺,也凭着想为中国法学界做一点有益的事情这样的想法,就作了一个个人的学术计划,打算在有限的时间里,完成五本行政法学的作品,即《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中国行政法》。但是,时光流逝,“五部作品”的蓝图看来难以实现:1987年出版《英国行政法》的时候,我71岁;两年后,又出版《法国行政法》。等到1995年出版《美国行政法》,我已经是快80岁的人了。也许,另外两本不能完成了。原计划的第四本书《比较行政法》在进行当中,书稿已有四章,但“力不从心”了。[page]

  采访者:王先生,1987年,您的《英国行政法》出版,法学界人士认为具有两大意义。一是填补了国内外国行政法研究著作的空白;二是将一种与中国行政法体系不相同的行政法学以其精湛的技艺介绍入中国。但是大家都知道您是法国留学的,为什么却先写英国而非法国?

  王先生:此书根据我讲授外国行政法的讲稿稍加修改写成,是应急之作。因为法国行政法影响很大,而当时的国人对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尚不熟悉,所以特别需要这方面的知识,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开始招收行政法专业的研究生,尚无任何这方面的教材。当时的条件相当艰苦。我把书稿直接写在没有格线的白纸之上,修修改改,看去密密麻麻。我的两个研究生,蒋惠岭和王海珠,帮忙誊抄于稿件纸上。我一个“七十老翁”别无他求,所求者,紧要的乃在于翻烂参考书、吃透大量的第一手材料,用最可靠的资料著出最新的作品。写作《英国行政法》有两个困难。一为本书所应采取的体例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采取以法国行政法的体系思想(区别于法国学者)来组织《英国行政法》体例的做法的。因为我预设的读者是对普通法尚有隔膜而主要接受接近于欧洲大陆之法学教育的国人。我在这本书写到:“要说明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首先了解行政机关本身的结构,说明行政组织的体系。”(编者注:第16页)《英国行政法》的体系是这样展开的:绪论之后,先于第二、三、四章说明行政组织;次于第五、六、七章说明行政机关的权力之性质、根据以及行使方式,包括委任立法、公共调查、听证和调查法庭,相当于《法国行政法》在说明了行政主体之后对行政活动的各种手段与方式的说明;最后则详细地论述了各种救济手段与途径,尤其是司法审查和行政赔偿。我希望尽管本书不以体系化的概念组织为优长,但能够合于国人的思维习性。在写这本书时,我为了慎重起见,曾请剑桥大学行政法专家 H·韦德教授审阅过各章内容提要(除二至四章外)以及全书体系。韦德先生提出了一些重要修改意见,大约在1985年,韦德教授来访时,还与我探讨了许多问题。不过我深感自己受法国体系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接受他的一些意见。另一个难题,则是体系问题解决之后,即我采取了法国行政法体例之后,必须面对由英国行政法本身的特点所引致的理论难题。我如何消除英国行政法本身的特点造成外国人对其了解的障碍呢?我在这方面下了些特殊的功夫。

  采访者:我们注意到您做出的特殊努力。我们曾听到评价,说您的《英国行政法》在条分缕析、字字句句之间,浸透着对于法治的深切领悟与总体上融贯的把握。

  王先生:谢谢。我觉得与对待任何一国的行政法相同,理解英国行政法,必须理解整个英国的法治背景。然而在这一点上有一个危险,即容易陷于理论的空谈与实证分析的两相背离。我觉得,英国的行政法学须在两个既定的前提限制下,说明普通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管辖行政诉讼,以及决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一个前提是,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平等保护,在英国,既无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也无相互区别的两套法律体系;第二个前提是,议会主权则要求法院对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执行。可以认为,这两个前提的存在,即决定了英国行政法区别于法国又区别于美国的个性。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权力能替公民提供福利;另一方面,也能侵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有侵害,则必需要救济。然而行政乃是执行法律之权力,法院有何根据过问行政之事?这是英国行政法的根本问题。因此,“越权原则”成为英国行政法上的核心原则便可以理解了:法院既然必须执行议会之法律,就必须具有对超越法律赋权的行为予以撤销或宣布其为无效的权力,无论行为者是公民,还是行政机关。[page]

  采访者:您是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才能在各项具体原则与制度的介绍与分析中驾轻就熟,游刃有余。此著一出,不仅国内学者誉其为“精辟”、“独到”(编者注:《中国法学著作大词典》,第234页),英国学者也对它颇为赞赏。我们注意到,该著尤其是在论述司法审查(包括越权原则、救济手段、限制)部分时,《英国行政法》援引的是大量原始判例,这俨然是一位英国学者在研究其本国的行政法。

  王先生:哪里,错误是难免的。我很感动的是,在写作时,有很多人提供了热情的帮助。直到《英国行政法》脱稿时,伦敦经济学院的G·琼斯教授还寄来1985年7月英国地方政府法对1972年地方政府法的修改材料,使我得以立即作出补充和修正。

  采访者:您能介绍其他两部著作的写作情况吗?

  王先生:《法国行政法》这本书的构思,其实在法国留学时已经形成,那是近三十年前的事了。《法国行政法》的写作,结构对我来说不是大问题,主要的问题是新的资料。所以,我力求资料的新,一旦法国新近作了某一具体制度的改革,一定要搜集到,有时是托法国友人找最新的资料。我的当时正在法国留学的学生徐鹤林也帮忙找了不少资料。我认为写比较法著作必须全凭第一手资料,绝不能用第二手。我的三本书都是这样做的。 1995年的《美国行政法》写作比较艰苦。我对美国行政法缺少直接的体会,所以希望能够亲自在美国钻研。“福特”基金资助了我的这项研究。有个小小插曲, “单位制”时代,访学的名额是分配到单位的,美国行政法学的权威学者W.盖尔霍恩深知,依照这种办法,我能赴美的机会几无,于是采取了一些特殊处理,费心促成了我的美国之行。在这段时间里,我直接接触了美国学者,与斯特劳斯(Strauss)、伯尔曼(Bermann)、皮耶斯(Pierce)、施瓦茨(Schwartz)等学者共同探讨问题。在图书资料上,我主要依靠哥伦比亚大学的图书馆。研究外国行政法,对第一手资料的掌握直接关系著作的质量,为更全面地占有一手材料、更好参透美国行政法,我在项目期满之后,在友人的帮助下延长了留美的时间。

  采访者:我们注意到您十分注重对第一手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严谨治学,是您一以贯之的。您的著作中,有人以为《法国行政法》的影响最是深远,几乎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宝箱”。这种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的成长的推动作用,已为学者们充分肯定。关于学术的问题,我们还想了解另一个问题,就是您的思想所在,您在行政法学上追求什么理想?

  王先生:我做的工作,从形式上看,可以归入比较法学。我觉得中国在建构自己的法学时,把握常识是比较重要的。能把握常识的东西,其实并不简单,需要有心人去诚恳收集整理。我大概首先就是抱定这个目标而进行比较法的工作的吧。希望这个工作是有益的。我想或者这种工作也间接地可以澄清一些知识或观念的误解。比如有的学者将英美的司法审查等同于行政诉讼。比如,有的学者可能对“程序规则”的重要性缺乏准确的认识。我觉得“程序规则”是域外发达国家行政法的一个精华所在:行政机关的权力之存在是一个事实,而其权力之巨则是客观需要所致,乃所谓“不得不给予行政机关巨大权力”;由于巨大权力若是专断行使,则将不堪忍受;故而在给以巨大权力的同时,加以程序的规则,用以限制并引导之,不但收防止它侵害人民权利之功,还可收得到人民信任、从而提高效率之效。

  采访者:您确实是中国行政法学的“窃火之普罗米修斯”,对我国行政法做了成功的常识普及。人们要真正体会您的这三部著作的地位与价值,必须意识到中国行政法学在当时的状况。我们觉得,在这一领域内,您的基础地位是无法替代的。比如若干年后,人们开始争论程序正义,开始谈论“公正不仅需要真正存在,而且需要使人相信其存在”,从时间上看,这些不过是对您的著作的注解。您的许多贡献也融化于行政法学的研究之中, 1983年,司法部统编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听说除您之外,竟无人能担当“行政行为”章节的写作。若干年后,返观此书,除您所写部分仍不失其意义外,其他或多或少已是明日黄花。王先生,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想把话题转到您的生活方面。您最近的生活和身体怎么样?[page]

  王先生:不久前生了场重病,人老了就是这样。我现在喜欢上网,起初是为了阅读资料,为了能到各大图书馆看看丰富的藏书,现在,则要吸收新知识、新思想,与时代同步了。马克思讲国家终要消亡,却没有消亡,但是现代科技却跨越了国界,让国家“消亡”了。我如今关心的是银河系、宇宙,已经超出太阳系了。

  采访者:王先生,我们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相信,这个时代不会遗忘您的。愿您永远身体健康、心情愉快!

  [编者感言:作为编者,读到这篇访谈,忽然间竟有些眼睛湿润。王先生纯粹地醉心于学术,却使他往往处在一般人的视野之外。这个中国行政法学的“窃火者”,难道真的是住在孤独的对外经贸大学惠新里宿舍4号楼2单元9号两间昏暗的小屋里么?中国法学就是这样摸索出来的么?人生如沉浮于海,或有波澜,其中曲折,个中滋味,对王先生而言,想必是深入骨髓。王先生的小室,这其间,必有什么轻灵的东西,会轻巧地飞奔雀跃。编辑之际,窗外雨仍淅沥,思绪如雨如烟,不禁想起南方的茶花:素淡、洁白,花瓣在细雨中格外晶莹。茶叶是苦的,茶花的芯却自己造出甜甜的蜜。淡淡的清香,也许让人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只要你一靠近,你便会被它浸染。]

  (特别致谢:本专题的制作得到本报指导老师以及其他一些师友的关心,最高人民法院的蒋惠岭先生和于秀燕女士,中国政法大学的张树义教授及其研究生刘景玉先生也提供了重要帮助,谨向他们表示感谢。)

  法律思想网·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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