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引证注释
导读:
1.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 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不得超过150字(案例除外),变换字体为楷体五号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有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案例必须注明案件来源。
2.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圣经》、《论语》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x编”、“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x”;在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x,x页”;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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