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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中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5:13: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越来越强地影响着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逐渐成为环境法学的一种重要理论。但是现有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还存在不足之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如何...

  核心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越来越强地影响着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逐渐成为环境法学的一种重要理论。但是现有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还存在不足之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如何在环境保护法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现有环境法中的体现尚不明确

  首先,我国环境法并没有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作为立法目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

  而且,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如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行自然资源法中,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使可持续发展还停留在政策阶段,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强制力。

  其次,《环境保护法》从基本原则、制度到法律责任等皆偏重于污染防治,着重末端控制,忽视了对自然资源的具体保护,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缺乏有力支撑。

  就基本原则而言,《环境保护法》缺乏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原则。就制度而言,《环境保护法》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缺乏有关制度的支撑,对资源更新补偿机制的规定尚处于空白。加之我国现行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计入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代价和自然资源的固有价值,从而造成在价格体系上“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现象泛滥。

  就法律责任而言,《环境保护法》缺乏对破坏自然资源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有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依照自然资源单行法的规定追究破坏自然资源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实际上,自然资源单行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也没有做具体规定。

  第三,我国环境法与资源法之间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应以可持续发展原则加以整合。

  第四,环境与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一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规定已明显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下,通过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互动性。

  二、对环境法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上进行改进的建议

  现有环境法应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上进行改进。

  一是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重新定位,明确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地位。只有在立法中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在现行《宪法》中适当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修正其他环境资源单行法,增加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内容。并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这一原则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中,实现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并重。[page]

  二是修正环境法的内容,从末端控制转向源头控制,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超前性。同时,应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贯彻到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修改过程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修改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

  三是在环境法中整合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为《环境资源法》,增加资源保护的内容,并对已有的自然资源单行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四是改进清洁生产制度,增加环境资源补偿费制度,以促使开发利用者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实施清洁生产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但是,我国于2002年6月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缺乏强制措施。建议在环境法中规定,清洁生产是企业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环保部门对清洁生产行使监督管理权;规定对推行清洁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减免其应缴的排污费。

  同时,增加环境资源补偿费制度,生态效益补偿费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由环保部门与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整治、建立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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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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