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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法严在哪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7:14:12 人浏览

导读:

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对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大大加重了处罚力度。新环保法一方面对罚款采取按日累计不设上限、对污染违法者增加了限制人身的行政拘留措施,还赋予了环保监管部门查封扣...

  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对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大大加重了处罚力度。新环保法一方面对罚款采取按日累计不设上限、对污染违法者增加了限制人身的行政拘留措施,还赋予了环保监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设施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不作为或违法的环保监管部门也规定了处罚措施,加重了监管部门的责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按日累计罚款无上限

  按日计罚是此次环保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是新环保法确立的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之一。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极端案例出现,就意味着可以永远罚下去,直到违法企业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具体处罚措施

  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环保部门应当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的30天内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计罚周期为决定书送达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污染违法者可拘留

  新环保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行政拘留适用情形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在新环保法的规定中,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环境污染可入罪

  新环保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入罪的适用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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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污染物排放设备可查封扣押

  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新环保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适用情形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

  五、超标排污可停产、停业

  新环保法还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环保部制定的《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六、环境监管部门违法要担责

  新环保法不仅加大了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新环保法规定,相关环境监管部门若有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等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被给予记过,甚至撤职或开除处分,主要责任人可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适用情形

  “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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