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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通信和互联网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5:13:1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鉴于近期通信及互联网服务类投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9月16日,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发出2014年第3号消费警示,警惕通信和互联网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为您介绍...

  核心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鉴于近期通信及互联网服务类投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9月16日,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发出2014年第3号消费警示,警惕通信和互联网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为您介绍常见不正当竞争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通信和互联网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虚假宣传。

  如某通信公司开展手机促销活动,在宣传单上写“买手机送2400元话费”,而实际上是根据消费者每月拨打话费的数额进行返还,即下个月返还上个月所用的50%话费,最高一个月返还200,一年最高返还2400元。该通信公司在此项宣传活动中未能将实际资费公示消费者,存在表述不清、误导消费者的故意,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捆绑销售。

  如某通信公司营业部在办理开通宽带业务中,要求消费者在办理开通宽带业务同时必须购买该公司的一部手机,否则不予办理。该营业部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构成了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务。

  捆绑销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优惠购买,消费者购买甲产品时,可以用比市场上优惠的价格购买到乙产品;[page]

  统一价出售,产品甲和产品乙不单独标价,按照捆绑后的统一价出售;

  统一包装出售,产品甲和产品乙放在同一包装里出售。

  三、限制竞争和强制消费。

  如某通信公司与某学校签订协议,在该校新生入学时,学校要求所有新生必须开通“校x通”、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等,否则不予办理入学手续。不是该通信公司用户的,须购买该公司的手机卡,同时要求学校不能与其他通信公司合作。该学校的行为构成强制消费,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条涉及的是附条件交易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导致受害一方依竞争法提起诉讼。

  为便于维权,市工商局12315中心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通信和互联网业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核协议内容。

  很多消费者在办理通信和互联网业务时没有认真审核协议内容,随随便便就签了协议,有时候协议内容与宣传内容有出入,增加了一些附加条件。因此,消费者在办理入网协议时,一定要查看协议条款,明确相关资费标准,重点对照协议内容与宣传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二、保存有效证据。

  有效证据包括:签订的协议,交费的票据,发放的宣传单,现场的照片、视频、录音等,保存有效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如某通讯营业部在“捆绑销售”时,只在口头上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开通互联网和手机业务,但在具体办理中,又将互联网业务和手机业务协议分开让消费者签订,以此规避法律责任。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最好能用手机录音或者拍摄视频,便于维权和追究不法商家的法律责任。

  三、及时投诉举报。

  遇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先拨打通信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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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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