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导读:
核心内容:网购是时下很流行的一种购物方式,然而这种网购热也引发了一些网络商家之间的出现恶评的现象。那么恶评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摘自人民日报关于恶评行为的相关报道。
“做销售或服务的,有一两个中评、差评也正常,但前段时间真的遇到职业差评人了。”李柳民非常肯定。
李柳民,一直经营一家网上设计工作室。近日,有人在其设计工作室拍下了0.2元起的照片精修服务,并径直付款0.2元。“我们店的服务收费是‘0.2元起’,并要求买家拍前联系客服,根据图片处理复杂程度和买主具体要求,共同协商确定实际价格。”李柳民说。
更让人不解的是,买主无意提供需要服务的照片,却在次日责问李柳民为什么不发货。“我这是照片处理服务,不提供照片则无法服务,更谈不上发货。”李柳民只得建议买家申请退款。
本以为小摩擦就这么过去了,谁料买主向淘宝网投诉了李柳民。“对于投诉和恶评,我都很小心,格外留意买家资料。我发现,这个买家淘宝账号注册不到一周,就已经拍下几百个同类服务。这肯定是职业恶拍、恶评。”
恶评可追究刑事责任
李柳民的遭遇,只是一个缩影。“恶评,是指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它旨在贬低同行,抬高自己,增强自己的相对竞争力。
既然属于“恶性”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果恶评贬损了他人信誉,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俊海说,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伤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财产权利的,也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刑法也有相关规定,明确提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究刑事责任。
“恶评实际上是个不理性行为,害人害己,既造成别人生意受损,也误导了消费者,一旦被揭发,自己也难逃法律的制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理性竞争、理性消费、理性维权应该是网络交易的常态,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是允许的,但一定是要忠于事实。
专家建议实行网络实名制
记者调查发现,淘宝网也曾经开展了几次集中清理,曝光了一批虚假交易、恶评,甚至作出相关处罚规定,比如,对涉嫌虚假销量、信用的商品给予30天的单个商品搜索降权,同时根据卖家店铺涉嫌虚假交易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卖家7—90天的全店商品搜索降权;虚假交易产生的信用占账户信用80%以上且虚假交易笔数 96笔以上的,每次扣96分;评价人恶意评价,每次扣12分……
尽管如此,恶评仍未肃清,正所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网络交易平台为了积聚人气而鱼龙混杂,没有进行市场准入的把关审查。”乔新生说,也有一些网络经营者自己不断换马甲,然后对自己的同行进行恶意差评。
依法规范网络交易是必然趋势。“一方面,亟须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对他人恶评的专业公司、人士。”北京市汇嘉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说,另一方面,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前谁买的谁卖的搞不清楚,骂了也就骂了,很难将法律惩治“落地”。假如实名了,就可以及时找到恶评人,并给予法律制裁。
此外,刘俊海建议,伴随着市场征信体系的建立健全,应该考虑把不正当竞争信息、不公平交易信息、商家误导消费者信息,纳入市场征信体系之中,如果有恶评,就可以及时记入“黑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在日常生活中,有竞争,竞争应当是每一个人平等的竞争,而不是用些恶劣的、不正当的行为去竞争。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日前,在“顶级电商高峰论坛”上,电商各行业高管发表了自己对电商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有人看好电商发展,也有人说电商发展即将接近尾声,原
阅读提示虽然在中国大陆的销售渠道仅有13个专柜,但在与深圳希思汀公司的诉讼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法国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
第一,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恶意。这种明显的恶意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和在线服务的经营者,应该知道域名在网络中的作用和价值;行为人的
违规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严重违规的投标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查证属实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
举报串标需要的证据有:招标者私下开启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邮件,犯罪嫌疑人因
“打赏”属于消费行为,其具有购买服务的特征;而被打赏的主播属于平台员工,为观众提供视听服务。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
窃取商业机密的定性标准:侵权行为人用不正当手段、盗窃、胁迫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人向不特定人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盗窃、胁迫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从事营利商品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