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符合条件随到随立案
导读:
如果你遭遇劳动权益纠纷,在申请仲裁时又因为经济原因请不起委托代理人,怎么办?别急。劳动争议仲裁员会在庭审前对你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昨日,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劳动仲裁院”)推出了包括首问导诉服务等一系列相关的便民仲裁措施。
实行仲裁员首问导诉服务
劳动者到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必须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即仲裁员首问导诉服务);对于材料、手续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到随到随立案。
同时,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对仲裁请求不当、不按时交纳仲裁费、委托授权不明、不能或超时限举证、不能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逾期起诉或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不遵守仲裁纪律的当事人,实行仲裁风险告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仲裁费用负担和法律风险。
仲裁文书送达一步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还将推行仲裁文书送达一步到位制度。对于按规定不适合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
推行被诉人答辩期征询制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主动征询被诉人答辩期。对被诉人(含第三人)自愿缩短仲裁答辩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在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被诉人(含第三人)书面表示无须答辩期的,可立即组织开庭。
同时,按照相对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申诉时效。对劳动者提出因为不可抗拒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只要提供初步或者表面证据证明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立案受理。
简单案件庭前调解
其他便民措施还包括:建立简单案件庭前调解制度。对简单的、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调解前置,尽量促成当事人庭前调解,避免当事人“讼累”。
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按期结案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当庭裁决。对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实现规定时限内审结,除规定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保证在60天内结案。
劳动仲裁院院长姚正华认为,新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剥离了原来由其承担的行政职能,使之回归仲裁本位,突出其作为独立的、中立的、体现三方机制的准司法机构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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