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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劳动仲裁书索要工资时被打断肋骨(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6 03:56:06 人浏览

导读:

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袁野/摄提示:1995年12月1日,因交通肇事他被单位责令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费;因没交钱,他被单位停止工作至今,劳动仲裁裁决:客运公司补发其10年工资记者志强/报道本报讯躺在病床上的农安县人朱振华,心里感到无比委屈。近日,已经5

  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 袁野/摄

  提示:1995年12月1日,因交通肇事他被单位责令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费;因没交钱,他被单位停止工作至今,劳动仲裁裁决:客运公司补发其10年工资

  记者 志强/报道

  本报讯躺在病床上的农安县人朱某,心里感到无比委屈。近日,已经50岁的他,拿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去客运公司索要自己的工资时,被人打断肋骨。

  朱某原是农安县客运公司一名客车司机。1995年12月1日,朱某因交通肇事,被单位责令其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朱某没交这笔钱,被单位停止工作。朱某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上班,但一直没得到解决。2005年,朱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客运公司方面给朱某补发1995年至2005年的工资。但是客运公司方面又将朱某告上法庭,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朱某败诉。朱某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今年10月末,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客运公司方面的起诉。近日,朱某到客运公司索要自己的工资时,矛盾再次升级,朱某与客运公司方面发生冲突,朱某左侧第十根肋骨被打断。

  记者走访

  昨日下午,在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记者见到了病床上的朱某。朱某说,今年春天,第二任妻子和他分手了,原因是他打了好几年官司,家中已没有经济来源。

  经理口头决定

  不交赔偿款不让上班

  朱某于1979年12月到客运公司上班,职务是司机。1995年12月1日,朱某驾驶小客车由永安发往农安的途中,在距永安一公里处,一老太突然从路边跑上公路,朱某驾驶的客车撞上了老人,老人于当年12月2日在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和解后,客运公司安全科在朱某的工资里,扣除了150元钱的肇事罚款,并让朱某赔偿肇事损失2000元。“我当时真的拿不出这些钱!”由于朱某没交这笔钱,在上了47天班后,被公司停止工作。朱某说,当时公司领导夏经理明确地告诉他:不交罚款就不能上班。之后,朱某每年都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上班,但至今也未给他安排上岗,也不给他明确说法。

  劳动仲裁裁决

  客运公司补发10年工资

  “我曾经问过夏经理,我这到底是算下岗,还是算被开除,但对方一直也不给明确答复!”朱某说,此事就这样一直拖到2005年。2005年年末,朱某再次找到夏经理时,夏经理让朱某去找劳动仲裁,而且还给朱某开具了相关证明材料。

  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因朱某交通肇事未交2000元赔偿款被停止了工作,而且一直停发工资。虽然企业是按内部规章制度做出了停止其工作和停发其工资的决定,但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其做出的处分缺乏依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而企业对朱某给予一次性罚款2000元明显超过了《条例》规定的限度。客运公司对朱某的处分既没有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又未形成书面通知本人,故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另外,朱某现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应从1996年起予以补发和缴纳。

  2006年1月19日,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要求农安县客运公司补发朱某1996年至2005年的工资,共计29112元;从2006年1月起,朱某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企业内退职工同等对待;从1996年1月起,按社保规定的比例为朱某补缴养老保险金。

  客运公司起诉

  最终被法院驳回

  让朱某没有想到的是,当他拿着裁决书去找客运公司夏经理时,对方却告诉他,客运公司已经将其起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要等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后,才能解决此事。客运公司方面的起诉理由是:因为朱某自1996年起没有参加企业劳动,按照按劳分配,不劳动不得的原则,朱某无权得到工资和相应的待遇。客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仲裁决定无效,并驳回朱某的申诉请求。 [page]

  客运公司方面认为,按照农安县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承担比例为事故损失的20%,并应按期缴纳,否则停止工作。另外,2001年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从国有改为民营,朱某的国有职工身份已解除。朱某原有的国营职工身份已不存在,工龄已折算为股金。

  2006年8月,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朱某败诉。朱某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今年10月末,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客运公司方面的起诉。也就是说,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索要工资

  发生冲突 肋骨被打断

  今年12月17日8时许,朱某又来到农安县客运公司,找到公司“一把手”夏经理,双方在商谈此事时发生冲突。据朱某讲,当时夏经理找来了公司保安部的陶部长,让人把自己撵出去,朱某随后被拽倒在地,被陶部长踢了胸部两脚,当时他就起不来了。事后,朱某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朱某左侧第十根肋骨骨折。随后,客运公司方面给朱某支付了1500元钱的医药费。

  朱某被打伤后,在医院里无人照顾。他已经离婚的妻子得知此事后,从外地赶了回来,到医院照顾朱某,这让朱某感动不已。

  派出所证实

  该公司正积极协调此事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农安县客运公司,公司的夏经理和王经理都不在,记者又拨打两人的手机,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来到了农安县公安局交通派出所,一位知情民警告诉记者,朱某被打的时候,他们赶到现场并处理了此事。据民警调查,当时朱某与保安部陶部长发生冲突,陶部长也受了伤,而陶部长的说法是:打断朱某肋骨的不是他,而是当时找夏经理办事的几个人因看不过去朱某的行为,才将朱某打伤的。

  该民警说,此事发生在客运公司的办公室,没人出面作证,所以他们取证很难。此外,朱某就此次被打,想要客运公司支付1.5万元的赔偿。该民警表示,现在客运公司方面的相关领导正在积极协调此事,应该会在近期给朱某一个答复。

  (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所属:案件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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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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