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借来的无牌摩托肇事车主连带赔偿
导读: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借来姐夫刘某的无牌摩托车,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致他人死亡,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同时判决,刘某与张某连带赔偿死者父母各类损失13万余元。
2009年7月10日上午,张某从姐夫刘某家借来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到同学家去玩,行驶途中,将前方顺行步行的孙某撞倒,致其颅底骨折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弃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孙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刘某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张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车主刘某将无牌证的摩托车借给无车辆驾驶资格的张某使用,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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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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