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法院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导读: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与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年2月28日下午17时许,该县象达乡的村民郭林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其母亲杨贵兰行驶至龙陵县境内的黄南线K48+450米处时,与该乡另一村民梅宏光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郭林余当场死亡,乘车人杨贵兰受伤,杨贵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龙陵县公安交警部门对郭林余和梅宏光都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郭林余为饮酒后驾车、梅宏光为醉酒驾车,并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交警部门认定郭林余负主要责任,梅宏光负次要责任。郭林余的家属认为,梅宏光醉酒驾车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梅宏光必须负责赔偿。
龙陵县公安交警部门在调解时,启动了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龙陵法院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到公安交警部门协助调解。法官和主持调解的交警经过5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由梅宏光一次性赔偿给郭林余、杨贵兰的家属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8.26元,定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双方损坏的车辆自行维修。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请求确认其调解协议。龙陵法院受理了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均属自愿,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并送达了当事人。至此,一起纠纷的诉调对接工作圆满完成。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件较大可能会采取诉讼手段,如果只是简单的小事故可能会双方调解处理。那么交通事故法院调解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有什么法律效力?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下面继续为您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