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必要性
导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每年GNP的增长率约在8%以上。与此同时,机动车数量不断快速增长,相比之下,交通安全却相对滞后,交通事故及伤亡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
以2001年为例,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75.5万起,首次突破70万大关;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人数为10.6万人,首次突破10万人大关;受伤人数为54.6万人,首次突破50万人大关;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首次突破30亿元人民币大关,分别比上年增加22.4%、12.9%、30.5%和15.7%。万车死亡率略有下降(由2000年的15.6下降为2001年的15.5),10万人口死亡率明显上升,由2000年的7.27%增至2001年的8.51%。
2001年,我国机动车总数猛增至6 852万,其中民用汽车总数为1 845万,较1999年分别增加27%和25%,公路总计1 698 012公里,较1999年的1 351 691公里增加26%,高速公路合计为19 437公里,较1999年的11 605公里增加67.5%
从资料统计看来,我国近年来高速公路事故增长迅速,交通事故致死率远高于发达国家。中国每发生5起交通事故死亡1人,而美国每50起死亡1人,日本每64起死1人
我国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死亡率,给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巨大的压力。在过去十年中,交通事故的事后处理工作一直是交通司法部门的头号任务。如何赔付,责任处理,司法协调等一系列的繁琐的工作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而收效又是那样的微乎其微。交通事故纠纷常有发生,赔付问题久久不能得到解决,受害者亲属及其生活一直不能很好处理。因此,基于中国的交通安全状况,我们急需一个完整的体系去保护受害人权益,将交通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行,无疑从很大一步上推进了社会福利: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草案的第三章赔付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救济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保险人10日内赔偿保险金等条款,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同时,即使受害人身亡,受害者家庭也至少能获得20万元保险金,这样避免了由于司法纠纷导致赔偿不了了之的情况出现。
2.无过失责任赔偿站在受害人立场上考虑,比原来商业经营模式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更加贴近社会保障的性质。
对于无过失责任赔偿(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无过失责任赔偿),自政策出台后一直备受争议。为此,我们从中国交通现状,结合无责任赔偿的由来,分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的可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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