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给保险业带来的挑战
导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给保险业带来的挑战:
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何去何从
法规出台以后,不少人会认为商业与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两者有很多重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必将抢占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市场,使其项目发展萎缩乃至消亡。针对这种担心,我们做如下分析:
强制“三者险”的出台确实会与商业“三者险”进行市场上份额上的竞争。由于其国家的强制规定性,同等条件下,强制“三者险”在竞争力上处于绝对的优势(因为投保人必须要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样便挤出了对同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购买)。
但这只能预示着商业“三者险”的市场相对份额的减少,比不意味着其绝对数额的减少。如前文所述,强制“三者险”的进入是将整个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占有市场份额的。可以说,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市场这个 “蛋糕”整体扩大的同时,商业“三者险”一定比例的份额减少不但不会使其绝对数量减少甚至还很有可能增加其投保数量。
目前看来,商业性与强制“三者险”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这也是商业性“三者险”可以继续生存的基础之一。目前看来,强制保险赔偿的数额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因为强制保险的原则是低保费广覆盖。据调查,现在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实行强制“三者险”后,如果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这一额度根本满足不了实际需求。
这就是说按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标准赔付之后,广大车主虽然投保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是剩下的5–10万赔偿数额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新的规定之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可以凭借其可按照根据投保人的具体要求规定保额,以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利益的优势,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市场份额的争夺。
这里必须要指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后的出台,将决定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命运。如果,最终限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额相对较低(5万左右),则向上面所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将仍占有一定份额的市场,保有相当数量的投保数量;但如果最终限定的保额比较高,则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将不再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这将最终导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市场份额极度缩小,甚至最终消失。但是,这种很高的保额是对大多数购买中低档车的老百姓不利的,由于商业性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很高的保额的制定同时也使得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部分缩水,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究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这次责任险的改革中将面临怎样的明天,让我们拭目以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最终出台。
2. 增加部分车辆承保的风险
各家保险公司从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出发,结合近年来经营车险业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控制承保风险的措施,对一些高出险率和高赔付率的车辆做出了限制投保和拒绝投保的规定,尤其是对属于高风险业务的营运车辆承保,更有拒之门外之意。但《道路安全法》和《条例》实施之后,因法律规定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各产险公司来说,也必须接受此项保险业务。拒绝投保的做法可能与法律相悖,而且法律没有对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营运车辆车上乘员责任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投保作强制性的要求,所以,虽然受强制保险的影响,部分非营运类车辆保险业务的增加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良好的经营效益,但营运类车辆承保数量的大幅增加会对整个公司的经营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目前各家公司对出险率高、赔付率高、有道德风险因素的车辆建立的“灰、黑名单”制度也将失去作用。这将使得车险保险公的损失风险有一个相对的提高。增加了其管理风险的成本。
3. 保险公司运营成本增加
配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自2004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根据该《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必要的营养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并且,人身死亡补偿费赔偿最高年限由目前的10年调整为20年。这预示着保险公司用于赔偿的保险金额将会有一定的提高。
4. 对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的挑战
保监部门进行监督,本着不赔不赚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规模不同,因此,运营的成本不同。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第三者责任管理的成本与大型保险公司相比较高,但是在面临赔偿时赔偿额以及保险期限相差无几(由②③可知),这无形中增加了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以个性化的条款和费率来吸引客户的想法和做法已不适应第三者强制保险,这使得中小保险公司只有靠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来吸引客户,保持自身在机动车责任险市场中的份额。
5. 其他
(1)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执行,扩大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模,使得责任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问题凸现出来。如何确定责任,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成为车辆保险公司新的课题。
(2)一方面,由于业务量的增加会导致现场查勘工作量的大幅增加,使目前各家公司本来人员较为紧张的查勘工作形势更加严峻;另一方面,由于《道路安全法》规定,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就会导致大量的案件没有第一现场,保险人在如何查勘第一现场上将面临一个新的难题。
(3) 公众完全接受强制保险还需要有个过程。保险公司改变一些政策的同时要要承受到这个过程中发生一系列变化的风险。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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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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